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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执法案例公布
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执法案例公布(一)
案例一:
案件名称:江西省凯浩制造有限公司违法发包出租厂房发生火灾引发火警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2月10日江西省凯浩制造有限公司将名下的江西福高服饰有限公司7号楼6楼租赁给九江市卡百益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做相框电商,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每年租金为33900元,租金一年一缴纳方式。2023年3月30日21时30分左右,九江市卡百益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江同合伙人黄涛在租赁的厂房内用酒精清洗喷淋机,随后启动机器测试效果,22时08分许机器下部电动机部位突然着火,俩人用现场装修的水泥灰和衣物扑火,因火势较大无法扑灭,立马拨打了119火警,经消防救援人员扑救,于当晚22时25分许扑灭。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直接财产损失2.5万元。
二、处理结果:江西省凯浩制造有限公司将厂房出租后,未纳入统一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江西省凯浩制造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并处人民币43900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23年4月14日,江西省凯浩制造有限公司已落实整改,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
三、案例评析:本火灾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厂房出租后缺失管理所造成的,发包单位没有将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纳入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一发了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方和承包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双方发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执法案例公布(二)
案例二:
案件名称:庐山市海会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4月29日,庐山市应急管理局2名监管人员对庐山市海会加油站“五一”期间安全生产督查时,发现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未按照庐山市危专委《关于做好2023年“五一”期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落实到位,未组织企业员工召开“五一”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议,未开展五一期间风险辨识。
二、处理结果:庐山市海会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评析:企业应加强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应担负起自己的工作职责,要组织部署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确保企业安全平稳。
庐山市应急管理局典型执法案例公布(三)
案例三:
案件名称:中石化庐山石油分公司隘口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现场作业管理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2023年5月22日,庐山市应急管理局2名监管人员对中石化庐山石油分公司隘口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安全管理人员兼站长未落实现场管理职责,加油站在未申报、验收的情况下,于站区内擅自安装洗车机且已投用,作为站长安全管理员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
二、处理结果:中石化庐山石油分公司隘口加油站站长安全管理员桂骏未及时制止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中石化庐山石油分公司隘口加油站安全管理员兼站长桂骏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中石化庐山石油分公司隘口加油站限期整改。
截至2023年6月7日,中石化庐山石油分公司隘口加油站安全管理员叁仟元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加油站洗车机安装图纸、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装验收意见书已报备,问题已整改到位。
三、案例评析:本案反映出企业在增加附属设施时,不及时报备,不履行相应的手续,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缺失。作为监管单位应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及时纠正和制止企业违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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