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8-2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4395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庐山市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8-27 10:49
字号: 〖大 小〗

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检查对象

年度检查频次上限

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自上一年度以来未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未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的,4次;
自上一年度以来因违法经营电子烟相关业务被行政处罚的,或因违反电子烟监管政策被行政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谈话、责令整改、中止平台交易资格等)的,或最近一次延续(换证)核准有效期不超过1年的,6次;
产品质量检查6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批发企业

烟草专卖执法检查6次;产品质量检查4次。


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主体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次。

对各类检查对象,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方式发现的涉烟违法违规线索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