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通知公告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8-2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4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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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8-27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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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及标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要点

1

对电子烟的产品质量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第五条、第七条第二、三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

是否符合电子烟的产品质量要求。

2

对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具备与核定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技术要素、档案资料及与资料相一致的情况。
2.是否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其他规定,
包括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项目审批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是否存在未按照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等情形。

3

对电子烟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是否符合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撤销的相关规定。

4

对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前置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是否符合电子烟有关企业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5

对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经营活动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资金。
2.是否有生产经营所需技术和设备条件。
3.是否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
4.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除检查是否具备本检查要点第1、3、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检查是否有电子烟委托经营协议等申请材料。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6

关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是否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2.是否有与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4.是否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5.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是否存在不予发放或变更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形。

7

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有与经营电子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是否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是否符合当地电子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存在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8

对购销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从无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处购进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电子烟用烟碱原料的行为。
2.是否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购销计划购销烟叶、复烤烟叶、烟丝等电子烟用烟碱原料。
3.是否存在擅自收购烟叶等行为。

9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子烟产品。
2.是否销售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电子烟产品。
3.是否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4.是否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子烟产品。
5.是否销售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
6.是否销售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7.是否销售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不一致的电子烟产品。
8.是否销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或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9.是否销售不符合包装标识或警语相关规定的电子烟产品。

10

对无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使用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5.是否存在依法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但是未重新申领的情形。

11

对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生产经营业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围内从事电子烟产品批发业务的行为。
3.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电子烟或者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超核定的生产规模、
超核定产能生产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行为。

12

对经营者履行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
2.是否存在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行为。
3.是否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

13

对持证主体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等生产经营主体未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进口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未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
3.是否存在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处购进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或者为不具备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行为。

14

对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进货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进电子烟产品。

15

对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是否存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排他性经营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16

对以自助售卖方式、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和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1.是否存在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售卖方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电子烟产品。
2.是否存在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

17

对超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限量寄递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邮政局通告2022年第1号)《关于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限量携带的通告》(国家烟草专卖局通告2022年第2号)

1.是否存在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寄递、异地携带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行为。
2.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电子烟物流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

18

对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附件文件)

1.是否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进口电子烟产品包装上标注字样的规定。
2.是否存在销售无标志外国电子烟产品、出口倒流电子烟产品的行为。
3.是否存在免税的电子烟产品未标注规定的专门标识的行为。
4.是否按照规定在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标注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5.出口的电子烟产品是否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6.是否按照规定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完成出口备案。
7.是否符合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其他规定。

19

对烟草专卖许可证使用管理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1.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发生改变。
2.是否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条件。
3.是否存在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4.是否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
5.是否将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6.是否存在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7.是否存在需要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8.是否存在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其他许可管理规定的情形。
9.是否存在撤销、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10.是否存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

20

对设立外商投资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审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其他新型烟草制品按照本检查事项及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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