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3-1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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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3-1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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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卫健委审查,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庐山市卫健委研究决定,委托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卫生健康(权限内)行政许可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现将委托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委托机关: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接受委托机关: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委托文件依据:《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四、委托执法范围:庐山市全市范围

五、委托事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卫生健康(权限内)行政许可、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

六、委托权限:依据委托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能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与执行。

七、委托责任:对受委托实施的卫生行政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管理,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八、委托期限:20264月10日至2028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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