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4-14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1993 责任部门:  庐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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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6-04-14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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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文物造成的损害,维护正常的文物管理秩序,筑牢世界文化遗产安全屏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九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含世界文化遗产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所发生的,或对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火灾、爆炸事故;

(2)文物(含附属文物)被盗、被盗掘、被抢劫、被故意损毁的案件;

(3)文物建筑(含世界文化遗产要素)坍塌、重大结构性险情;

(4)因自然灾害(洪涝、地质灾害、大风、雷击、冰冻雪灾等)导致文物严重受损或面临重大险情;

(5)文物保护工程、考古发掘工地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

(6)文物临时展览、跨区域借展、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文物被盗、损毁、丢失等突发事件(含外借文物及本地借出文物)。

(7)其他对文物安全和文物保护工作秩序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事件。

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使用单位发生突发事件时,其主管部门应指导其参照本预案组织处置。其他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涉及文物安全的,在启动相应专项预案时,应参照本预案做好文物抢救保护工作。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依据《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由属地乡镇负责制定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将文物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坚持常态防范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强化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源头治理,夯实人防、物防、技防基础,运用科技手段辅助,提高应对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预防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文物安全负有属地管理首要责任,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高效应急指挥协调机制,确保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处置果断。坚持以人为本,优先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遵循文物保护客观规律,依靠专家和专业力量,科学决策,精准施救,最大限度减少文物损失。

(4)依法规范,协同联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预案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文物部门与宣传、网信、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自然资源、住建、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5)平战结合,社会参与。加强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建设和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演练。鼓励引导文物保护员、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知识宣传、隐患报告和辅助救援工作。

(6)最小干预,可逆可控:应急处置中严格遵循文物保护客观规律,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干预降至最低,优先采用可逆性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二次损害。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市应急指挥部

成立庐山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较大及以上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文旅委(文物局)主要负责人

   员: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统战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卫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文旅委(文物局)、市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市文保中心、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参与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按照上级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方针,确定或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信息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研究解决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文旅委(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文旅委(文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

(1)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依法接收、核实、研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3)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专家会商研判事件发展态势,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4)落实市指挥部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行动。

(5)组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宣传培训;管理应急专家库。

(6)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办公室: 负责将特别重大(Ⅰ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和上级党委报告;根据市委领导指示,协调市委相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市委关于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市政府办公室: 负责将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负责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运转的相关政务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协调落实市指挥部应急处置指令,协助调配市级应急资源;指导、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通信支持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信息的依法、统一发布,处置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相关舆情;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

市委网信办: 负责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网络舆情的全天候监测,及时发现、研判舆情风险根据情况开展舆情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 负责指导、协调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 根据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和灾后恢复需要,协助提供文物保护相关重大项目建设审批支持,保障文物修复重建项目顺利推进

市公安局: 负责预防和打击文物犯罪,侦查和处理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案件;负责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管制和人员疏散;协助做好事件的调查与现场处置。

市财政局: 负责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市级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将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及时拨付应急处置和文物修复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保障文物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市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涉及文物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开采审批中落实文物保护要求;参与相关地质灾害引发的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

市住建局: 加强城乡建设过程中的文物保护监管;会同文物部门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提供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处置;指导文物行业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督促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对危害文物安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防止环境污染对文物本体造成损害,确保文物保存环境安全

市林业局:负责参与森林火灾威胁或波及文物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火场周边林情、开设隔离带的技术支持。(此处标蓝文旅委增加)

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参与相关气象灾害引发的文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

市卫健委: 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紧急医学救援、伤病员转运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文物消防安全指导和督查;负责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参与制定实施防范抢险救援过程中次生破坏的工作方案,在救援中严格遵循最小干预、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

文旅委(文物局): 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指导文物损失评估和修复方案制定;组织文物抢救保护专业技术力量;指导全市文物安全预防、培训、宣传教育。

文保中心: 负责世界文化遗产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监测预警、日常安全监管和风险排查;负责文物安全信息收集、分析研判;负责因自然及非故意人为因素引发的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先期业务和技术处置。

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 依法开展文物安全日常巡查,查处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等部门打击文物犯罪。

市市场监管局: 配合文物部门,加强对文物商店、文物拍卖经营单位的监管,依法依责查处有关违法经营行为。除日常监管外,在突发事件中协助核查文物商店、拍卖单位的涉案文物来源,配合公安部门追溯文物流转链条。

乡镇人民政府: 履行属地管理首要责任,负责建立本辖区文物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辖区应急预案;组织辖区内文物安全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及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先期处置(人员疏散、现场初步控制、信息初报);配合上级指挥部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后勤保障、群众安抚、善后恢复等工作;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做好文物恢复、修复工程涉及的属地协调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协同保障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

启动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由市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现场应急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作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参与指挥协调,落实属地各项应急任务。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治安警戒、后勤保障、专家技术、新闻宣传等工作组。

2.5 专家组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文物安全应急专家库,成员包括文物保护、古建筑、考古、消防、安防、地质、应急管理林业等领域专家。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

1)落实责任: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所有文物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责任,须建立健全本辖区文物安全联防联控机制,将文物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

2)风险管控:各级文物部门和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和隐患排查整改。

3)夯实基础:加强安全制度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维护保养安防、消防等设施设备,及时消除隐患。世界文化遗产地、重点文博单位应提升安防消防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文物安全防护标准

4)科技支撑:积极运用无人机巡查、智能传感监测、大数据分析等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能力。

5)培训演练:定期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各级各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6)部门协作:文物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消防、应急、自然资源、气象林业等部门的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检查机制。

3.2 监测

建立市、乡镇、文保单位(管理使用单位)三级监测网络。乡镇负责组织基层网格员、文物保护员开展日常巡查监测,广泛收集涉及文物安全的各类风险信息,并及时上报。

3.3 预警

3.3.1 预警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或接到上级、相关部门预警信息后,组织会商研判,视情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通过《庐山市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单》(见附件)等形式向相关成员单位、乡镇及文博单位发布。
可能发布预警的情况包括:监测到突发事件征兆;收到气象、应急、自然资源林业、应急等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上级要求;结合季节性、区域性特点及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国内外发生类似突发事件需警示等。

3.3.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指挥部及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乡镇及文博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确保通讯畅通。

(2)组织风险分析评估,预测影响。

(3)加强重点区域巡查排查。

(4)对重要可移动文物采取转移安置等防护措施,对不可移动文物采取临时加固、遮盖等符合最小干预原则的防御措施。

(5)暂停或限制可能带来风险的作业活动(如施工、发掘)。

(6)科学调控游客流量,必要时暂停开放,文物单位对外开放,做好游客疏导工作,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单位游客承载量规定

(7)通知应急力量进入待命状态,检查应急物资设备。

(8)其他必要防范措施。

3.3.3 预警解除

当判断风险已消除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解除建议,报市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统一发布解除通知,终止预警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4 突发事件分级与信息报告
4.1 突发事件分级及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文物损失情况,分为三级:特别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4.1.1 特别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报请总指挥同意后启动: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严重盗抢、整体或主体坍塌,或因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气象灾害等,下同)造成遗产核心要素、文物本体严重损毁的;

(2)馆藏一级文物被盗、丢失、损毁;馆藏二级文物被盗、丢失、损毁5件(含5件)以上的;馆藏三级文物被盗、丢失、损毁10件(含10件)以上的;馆藏一般文物被盗、丢失、损毁20件(含20件)以上的;

(3)文博单位、考古工地或文物保护工程区域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引发跨区域舆情关注、媒体密集报道,或涉及群众集中投诉的事件;

(4)Ⅱ级响应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危害影响持续扩大;

(5)市委、市政府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启动后,在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下,全面动员全市力量,在上级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所有相关单位须服从统一调度。

4.1.2 重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研判,报请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严重盗抢、主体结构坍塌,或因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文物本体严重损毁的;

(2)馆藏二级文物被盗、丢失、损毁5件以下的;馆藏三级文物被盗、丢失、损毁5件(含5件)以上的;馆藏一般文物被盗、丢失、损毁10件(含10件)以上的;

(3)文博单位、考古工地或文物保护工程区域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人员重伤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4)事态较为复杂,需调动市级主要应急资源和力量协同处置;

(5)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启动后,市指挥部全面组织指挥处置,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全力参与。事发地乡镇全力配合。

4.1.3 较大文物安全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启动Ⅲ级响应:

(1)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火灾、盗抢、损毁;

(2)馆藏文物(一般文物)被盗、丢失、损毁;

(3)文博单位、考古工地或文物保护工程区域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人员受伤或被困;

(4)乡镇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市级部门指导、协助处置;

(5)对文物安全构成现实重大威胁,可能升级的事件;

(6)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7)启动后,由市文旅委(市文物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处置,相关成员单位协助。事发地乡镇具体实施先期处置并配合。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责任与时限

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原则上15分钟内)向属地乡镇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电话报告。乡镇接报后,应立即核实情况,组织先期处置,并同步向市文旅委(市文物局)和本级政府报告

文旅委(文物局)接报后,应立即核实,原则上30分钟内报告市指挥部,并按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在事后补报相关手续

4.2.2 报告内容与方式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初步原因;文物受损及人员伤亡初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现场状况及趋势;请求支援事项;报告单位、联系人及方式等。

报告采取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材料的形式进行,必要时附现场图片、视频等资料,接到报告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4.3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属地乡镇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置机制,组织开展人员自救、文物抢救、危险源控制、现场保护、信息报告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4 处置措施

根据事件类型和现场情况,市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现场管控:公安部门会同属地乡镇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维护现场及周边秩序。

(2)抢险救援:消防救援队伍扑救火灾,搜救被困人员;专业工程队伍排除建筑险情;在专家指导下对文物进行抢救性转移、覆盖、加固。

(3)医疗救护:卫健部门组织力量救治伤员。

(4)专家研判:专家组持续研判险情,评估损失,提出科学抢险和保护方案。

(5)文物防护:应急处置中,尽可能减少对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干预,必须移动现场物品或改变原状的,应详细记录留存原始资料

(6)信息发布:宣传、网信部门根据授权,统一、准确、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

(7)后勤保障:属地乡镇负责应急物资接收分发、现场人员后勤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安置与安抚等工作。

(8)扩大应急:当事态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援。

4.5 响应终止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次生衍生风险消除,文物和人员安全威胁解除,应急处置主要任务完成后,由启动响应的指挥机构组织评估,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恢复

文旅委(文物局)会同属地乡镇、事发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清理、文物损失详细评估、修复方案编制与报批实施、保险理赔等工作。文物修复应严格遵守文物保护原则和程序。属地乡镇负责协调落实修复工程涉及的本地事务。

5.2 事件调查

根据事件等级和管理权限,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依法依规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相关单位应配合调查。

5.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预案。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文物系统内部应急队伍建设依托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建立联动机制。乡镇应明确本辖区文物安全应急辅助队伍。

6.2 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文物部门和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应急救援、文物抢救专用设备物资,并建立储备、维护、调用制度。乡镇应储备必要的初期处置物资。

6.3 资金保障: 将文物安全应急管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应保障应急所需资金。

6.4 技术保障: 加强应急通信、监测预警、抢险修复等技术保障。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机构的作用。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定期对应急指挥人员、救援队伍、文物从业人员以及乡镇、村(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7.2 应急演练:市旅委(文物局)负责制定市级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性或专项应急演练。各文物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乡镇应结合实际组织辖区内演练。

7.3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市文旅委(文物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法律法规修订或演练评估结果,及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文旅委(文物局)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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