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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庐山管理局)文物保护管理约谈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庐山市(庐山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督促文物保护相关责任主体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与保护管理职责,有效解决文物日常巡查、文物保护修缮、文物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及《庐山市(庐山管理局)文物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保护管理约谈,是指市(局)文保部门(文物局、文旅综合执法局、文保中心)针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约见文物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含乡镇、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产权人、施工单位等)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进行告诫谈话,包括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指导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等。
第三条 约谈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告诫提醒、督促整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约谈对象:
(一)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相关负责人;
(二)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组织的负责人;
(三)文物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产权人代表;
(四)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五)其他经市(局)文保部门认定需要约谈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约谈程序:
(一)日常巡查不到位:未按规定频次、范围开展文物保护日常巡查;巡查记录缺失、不规范;对巡查发现的隐患、问题隐瞒不报、漏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对上级交办的巡查任务推诿、敷衍的。
(二)保护修缮不到位:修缮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影响文物安全;工程管理混乱,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未按计划开展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的。
(三)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防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安防设施设备或设施设备失效、瘫痪;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未制定有效应急预案或未组织应急演练;发生文物安全事故(件)或发现重大险情、重大负面舆情未及时报告、处置不力;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内进行违规建设活动监管不到位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问题经查属实的;不配合、不执行市(局)文保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指令的;市(局)文保部门认为有必要通过约谈推动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约谈由市(局)文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安、住建、消防救援、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参加约谈。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启动与审批:市(局)文保部门相关职能科室(大队)根据日常监管、检查、巡查、举报核查等情况,提出约谈建议,报市(局)文保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情况紧急的,可先行约谈,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通知:由市(局)文保部门提前3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发出书面约谈通知书,载明约谈事由、时间、地点、需携带的材料、参加人员等。紧急情况下,可电话通知,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三)准备:约谈方应充分了解情况,明确约谈的主要问题和整改要求。约谈对象应按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如实说明情况。
(四)实施:视约谈对象由市(局)文保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主持。首先通报约谈事由和发现的主要问题,听取约谈对象陈述说明、原因分析及整改打算。约谈方应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宣传教育,明确指出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期限。形成约谈记录,经双方确认后存档。
(五)整改与跟踪:约谈对象应在约谈结束后规定时限内(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市(局)文保部门报送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市(局)文保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六)结果处理:对整改措施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再次出现同类问题的,市(局)文保部门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 通报批评;
2. 向约谈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3. 涉及文物保护工程资质、信用评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 涉嫌违法的,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5.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按时参加约谈,如实回答问题,不得推诿、拖延、隐瞒。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或拒绝整改的,由市(局)文保部门直接将有关情况通报约谈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市(局)文保部门应建立约谈工作台账,记录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问题、整改要求和落实情况等,作为文物保护管理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局)文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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