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2-0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6818 责任部门:  庐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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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风景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与联合惩戒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25-12-03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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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风景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

与联合惩戒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庐山风景区旅游市场秩序,震慑和惩治旅游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建旅游行业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庐山风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庐山风景区范围内,从事旅游经营和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场主体”)。

第三条【管理原则】

“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教育、信用修复”的原则。

第四条【主导部门】

庐山市(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旅委”)是本制度实施的主导和协调部门,负责“黑名单”的汇总公布、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协调督

第二章 “黑名单”列入标准

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认定后,列入庐山景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五条【交通黑车执法领域】

1.因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黑车”),一年内被交通运输部门行政处罚达到1次及以上的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

2.在庐山核心景点以及景区南门、北门、东门三叠泉和索道下站台等区域强行拉客、追客客,造成恶劣影响,并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

第六条【导执法领域】

1.未取得导游证讲解员证从事导览活动(“野导”),一年内被文旅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达到2次及以上的。

2.导游人员讲解员迫、诱导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吊销导游证的。

3.冒用他人导游证或使用伪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第七条【公安治安刑事执法领域】

1.因殴打、骚扰、恐吓旅游者非法拦截车辆等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

2.在旅游活动中从事嫖娼、卖淫、扒窃、诈骗、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被依法处理的。

3.因强迫交易、商业贿赂等涉旅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市监经营执法领域】

1.经营主体(酒店、餐馆、商铺等)因价格欺诈、以次充好、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一年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达到2次及以上的。

2.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

3.利用虚假宣传、霸王条款等手段严重侵害旅游者权益,造成群体性投诉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4.无照经营,且拒不改正,被依法查封或取缔的。

5.一年内,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并经查实不配合处理的情况。

第九条【其他情形】

1.造成引发省级以上主流媒体负面报道并经查证属实,严重影响庐山旅游形象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三章 部门共享与名单管理

第十条【黑名单报送】 文旅执法、交通运输、公安、市监等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信息提供部门”)在作出符合上述标准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案由、处罚结果、列入依据等)推送至文旅委市场科

第十一条【名单汇总与核实】

文旅委市场科在收到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核实,形成初步“黑名单”。

第十二条【告知与申辩

在正式列入“黑名单”前,各执法部门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公布与共享】

经核实确认后,“黑名单”信息通过“一机游庐山等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同步推送至各景区执法部门,实现与各成员单位的实时共享。公布内容应包括主体名称、事由、列入日期、有效期等。

第十四条【有效期】

“黑名单”管理有效期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延长至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联合惩戒措施

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在管理有效期内,各相关部门实施以下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行业准入与业务限制】

1.文旅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旅行社、导游、讲解员等业务许可申请;取消星级宾馆饭店、国家等级民宿申报资格;取消其参与评优评先、享受旅游产业扶持政策的资格。

2.交通部门:对“黑车”主体,抄报办证部门吊销景区车辆停车证,限制其车辆进入核心景区或特定区域;对其新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予以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营业资质的居民或商户,若出现非法营运情况,一经执法部门确认,该居民(和家属)或该商户(注册经营主体或以实际经营者名义另外变更注册的),在两年内不得申请相关停车证。

3.市监部门:将经营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予以严格审查。

4.公安部门:对“黑名单”中旅店、民宿等办理了住宿业特种行业的市场主体,加强日常监管,严查违法行为。

5.属地乡镇:通报至行为人属地乡镇政府,建议在其参评各类先进、享受优惠补贴政策时予以严格审查或限制。

第十六条【经营活动限制】

1.建议纳入景区信用评估体系的所有旅行社、酒店、商户不与列入“黑名单”的个人或企业开展业务合作。

2.文旅控股集团对从事经营的“黑名单”主体,给予不再续租或提前终止合同等措施。

3.限制其参与景区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4.金融机构在授信融资时予以审慎参考。

第十七条【个人行为限制】

1.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各旅游经营单位不得聘用。

2.对情节严重的个人,文旅控股集团取消其进山门票优免政策,景区交通运营单位(如观光车、索道)限制其乘坐。

第十八条【社会监督】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引导游客自觉抵制其服务,形成社会性惩戒。

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自然退出】

“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后,由文旅委自动将其移出“黑名单”,并通知各联合惩戒部门停止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主动修复与提前退出】

(一)申请条件:原则上已被列入“黑名单”满1年,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前退出:

1.已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和法律责任,纠正违法行为。

2.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3.列入期间未再发生同类违法失信行为。

4.自愿参加并完成文明旅游、法律法规等公益培训或志愿服务。

特殊情况下,不满1年,经景区各执法单位联合审议通过,可申请提前退出。

(二)申请流程:向原信息提供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履行处罚凭证、整改报告等证明材料。

(三)核实认定:原信息提供部门核实通过后,出具同意信用修复的意见,报送庐山文旅委。

(四)决定与公布:文旅委审核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黑名单”。

第二十一条【不予修复】

对在“黑名单”管理期内发生新的违法失信行为,或存在恶意失信、屡罚不改等情形的,不予信用修复,直至有效期届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责任豁免】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因信息错误或程序不当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纠正。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信息失实,可按规定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解释权】

本制度由文旅委负责解释。本制度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文旅委应根据试行情况评估修订实施。

第二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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