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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文物和遗产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庐山世界文化遗产 (文物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庐山市文物和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庐山市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经庐山市文物和遗产保护工作联席(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庐山市文物和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24年12月17日
庐山市文物和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庐山市文物和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联席会议坚持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工作方针。
第三条 联席会议是庐山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其主要任务是,在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庐山文物和遗产保护相关工作,分析形势,研究提出加强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的措施,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市委市政府(庐山管理局)分管领导受召集人委托也可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市(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市(局)文旅委。
第五条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于岗位和职务变动等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成员自然随之变动。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庐山文物和遗产保护工作。
(二)负责审定庐山文物和遗产保护相关规划制度、工作计划等。
(三)负责分析研判庐山文物和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负责协调遗产地对外交流工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协调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文物和遗产保护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和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要求,并加强督促检查。
(二)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要点,并跟踪督促落实。
(三)分析形势,开展相关政策、措施调查研究,向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联席会议、重要活动、文件起草、制度拟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不定期组织召开专家会议,收集保护传承、活化利用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供联席会议决策。
(六)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组织完成市委市政府和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按照《三定方案》执行。
第九条 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每半年度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内容原则上为研究庐山文物和遗产保护重点工作、解决重大事项等。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确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提出,会前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十条 发文制度
(一)联席会议发文。适用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向有关单位协商工作,向市(局)相关单位部署工作、印发工作制度等,文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起草,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市(局)文旅委代章。
(二)工作提示函。对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苗头性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主责部门(乡镇、处)、权属单位下发工作提示函。
(三)督办函。对上级和联席会议督办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相关单位下发督办函,督办结果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检查巡查制度
(一)专项检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对上级部署工作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整改。检查和整改情况及时报联席会议。
(二)日常巡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周组织实施,重点围绕文保单位和别墅开展,巡查情况每月向联席会议报告,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考核奖惩制度
(一)工作考核。将文物和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考核纳入全市综合考核体系,制定考核相关细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
(二)严格奖惩。工作中对发生较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联席会议对有关单位主要责任人进行约谈,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人员处分或处理。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庐山市文物和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庐山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庐山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咨询质量,规范庐山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评审与咨询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庐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庐山市行政区域内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工作专家的聘任、考核和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本人申请,并由单位推荐,经庐山市文物和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受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委托,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庐山市相关项目咨询、论证、课题研究的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受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建立的,上述专家组成的专业技术人才库。
第四条 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负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专家资料初审和年度考核等;
(二)负责专家信息收集和评价,及时更新专家信息;
(三)负责动态调整专家库,包括专家选聘、退出等;
(四)负责记录、咨询、论证、课题研究等活动中专家具体工作痕迹。
第五条 专家遴选条件。专家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身体健康,熟悉文化文物、遗产遗迹、规划设计等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规范和其他技术标准,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文物保护、规划、建筑、考古、历史、景观、法规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
(二)熟悉庐山历史人文、老别墅、规划等。
第六条 专家聘任程序。专家选聘采取特别聘请和推荐遴选聘请两种方式。特别聘请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直接邀请一批在文博学术领域、规划设计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直接聘任;推荐遴选聘请是指由市(局)相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选择聘任。
(一)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填写《庐山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专家申请表》,真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单位推荐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三)经初审合格,符合条件的专家,经庐山市文物和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四)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将专家信息录入专家库。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家:
(一)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在职人员;
(二)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征得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同意后,接受庐山市域范围内项目业主机构的邀请、聘请,开展咨询活动;
(二)对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
(三)按规定领取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工作安排,参加有关项目咨询、论证、课题研究等活动;
(二)咨询、论证活动中,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咨询、论证纪律,对有关项目情况进行保密;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项目咨询、论证;
(五)参加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组织的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建立统一的文物保护项目专家库。专家库应当具备:
(一)专家总数量不少于20人;
(二)专业分类合理并能满足咨询、论证、课题研究等要求;
(三)有满足随机抽取专家所需的必要设备和条件;
(四)有专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专家库建立受聘专家工作档案, 对其参与咨询、论证、课题研究等活动的具体情况予以记载。
第十二条 专家日常考核采取“一项目一考评”的方式。考核内容包括专家的项目接收率、出勤率、咨询行为、论证行为、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等。考核情况记录到专家工作档案,作为专家评价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家,暂停参加下一年度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连续两年被暂停活动的;
(三)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局)文化文物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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