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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庐府办字【202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局)直各单位,驻市(山)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18号)精神,为深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进一步加强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协调处理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庐山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四)整合部门资源,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长效保护机制。
(五)承办庐山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局)旅发委、市(局)世界遗产处、市文广新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市市监局、市公安局、检察院及各乡(镇、处)组成。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广新局,由文广新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中心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局)旅发委: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进景区。
(二)市(局)世界遗产处、市文广新局: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保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抢救、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介绍和舆论监督。
(三)市发改委:负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到市中长期文化建设规划以及有关项目的审核立项。
(四)市教体局: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容进校园、进课堂。
(五)市财政局:负责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项资金的落实及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六)市住建局:负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镇、名村和街区进行申报,实施保护。
(七)市卫健委: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
(八)市市监局:负责对食品类传统技艺进行鉴别、认定。
(九)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十)市检察院:负责对妨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
(十一)各乡(镇、处):负责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保护和传承工作。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有关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研究具体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二)对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联席会议所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积极推动庐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
2022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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