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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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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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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
在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限定的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安置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单位拒绝接收退役士兵等三种情形的,对此单位进行调查取证,书面告知其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予以限期改正,依法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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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处罚 |
退役军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退役相关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从轻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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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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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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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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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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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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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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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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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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