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4-2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1793 责任部门:  庐山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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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主要内容

发布日期: 2026-04-28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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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

工作规定》主要内容

1.《规定》颁布日期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7月6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2018年824日中办、国办印发。

2.督察的主要内容

《规定》明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强调聚焦统计法定职责履行、统计违纪违法现象治理、统计数据质量提升,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发现问题、严明纪律,维护统计法律法规权威,推动统计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好统计制度保障。

3.督察的对象

统计督察的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部门,重点是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统计机构等领导班子成员。

4.督察的具体内容、组织方式和程序

《规定》分别规定了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统计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内设机构等主体开展统计督察的具体内容。明确统计督察可以采用召开座谈会、谈话询问、调阅复制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一般应按照制定方案、实地督察、报告情况等程序组织开展。国家统计局应当及时听取统计督察组的督察情况汇报,对省级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意见应当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后再反馈;每年年初将上年度统计督察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5.督察的问题整改和查处

被督察地区、部门收到统计督察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反馈国家统计局。

6.对被督察地区配合督察工作的要求

被督察地区、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统计督察工作。被督察地区、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统计督察监督,积极配合统计督察组开展工作。督察涉及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统计督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督察地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甚至拒绝、阻碍和干扰统计督察工作的,应当视为包庇、纵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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