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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主要内容
《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
1.发布时间
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6月26日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9月7日中办、国办印发。《办法》是《意见》出台后中央关于统计改革发展的又一重大决策部署,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出程序性要求,明确对领导人员、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检查对象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
2.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
3.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分工
①国家统计局负责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对国家重大统计决策部署贯彻不力的案件,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发生的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直接核查重大统计违法线索。②省级统计机构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案件。③省级以下统计机构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统计违法案件。
4.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是对统计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通报,对典型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应当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二是加强对统计失信企业和失信统计从业人员的惩戒。三是严格依法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5.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移送
认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有处分处理权限的机关。
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依纪依法及时查处,并于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的统计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建立分级分类的移送制度。
6.领导干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包括:①自身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②失察。《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三种情形:①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②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③发现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
7.领导干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认定标准
一是一般情节。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主要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下,其他指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二是情节较重。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上60%以下,强令指使相关人员和部门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下,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和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三是情节严重。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60%以上,其他指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强令、指使相关人员和部门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上,其他指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和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是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拒报统计资料,拒报次数较少或者数额较小的,属于一般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拒报次数较多或者数额较大的,属于情节较重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拒报次数很多或者数额很大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8.领导干部失察责任认定标准
一是造成不良后果。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上60%以下,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下,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二是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额60%以上90%以下,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或者涉及范围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上60%以下,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三是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数据失实,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额90%以上,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特别高,或者涉及范围很大、持续时间很长的。发现数据失实不予纠正,主要价值量指标失实数额为应报数额60%以上,其他指标失实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9.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是一般情节。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主要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为应报数30%以下,其他指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二是情节较重。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主要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下,其他指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低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主要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上60%以下,其他指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三是情节严重。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主要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30%以上,其他指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主要价值量指标违法数额为应报数额60%以上,其他指标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很高的。
10.包庇、纵容责任人员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
一是一般情节。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法事实的,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通风报信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阻碍统计执法检查的,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活动,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情节较重。提供虚假情况帮助掩盖统计违法事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向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通风报信,造成严重后果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阻碍统计执法检查的,对已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而不追究的,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是情节严重。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统计执法检查的,为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检查对象逃避检查出谋划策的,违规干预和插手统计执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11.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分处理情节认定
一是从轻或者减轻认定。主动坦白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的,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按照有关制度记录在案的,能证明对违规干预统计工作的行为进行过抵制、拒绝的,有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处理情形的。
二是从重或者加重认定。在统计执法检查期间,不收敛、不收手,仍然从事统计违纪违法活动的;通过下发文件、会议布置等方式强令、授意、指使相关地区和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实施拒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等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年内被责令整改三次以上的;近两年内有统计违纪违法处分处理记录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大范围、长时间编造虚假统计调查对象,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调查数据的;利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职务晋升的;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处理情形的。国家统计局《贯彻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调查对象违法数额对县级区域影响较大的、县级区域违法数额对市级区域影响较大的、违法数额一定程度影响到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统计数据质量的,无论违法数额比例较大或较小,统计机构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时,可以从重或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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