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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庐山市市河(湖)长巡河(湖) 督导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及省委省政府《江西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修订〉》的精神,推动河长制湖长制更快从“有名”向“有实”转变,促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改善我市河湖面貌,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河长湖长履职尽责指导意见的通知》(办河湖〔2019〕267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河湖〔2019〕421号)有关要求以及《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规定,结合庐山市河湖实际工作需要,现就2020年度庐山市市级河长、湖长巡查督导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督导范围
巡查督导的范围为市河(湖)长负责的河流、湖泊等。包括:流泗港、花桥港、钱湖港、横塘港、长垅港、秀峰港、三叠泉、长虹港、杨柳津河、修河、新池港、蓼花池、龙溪湖、鄱阳湖。
二、督导任务分工
市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结合实际工作安排开展巡河督导。各流域按照责任分工,由市河长、湖长带队督导,建议时间和地点安排见附表。
根据《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的规定,县级河长、湖长每季度带队巡河巡湖不少于一次,同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安排,增加巡河(湖)督导次数或调整巡河(湖)督导时间、地点。
三、督导的主要内容
(一)《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巡查6项内容:水资源保护、河湖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管;
(二)2019年“清河行动”未完成整改的问题、2020年新发现的问题、河湖清“四乱”,同一河湖问题整改后出现反弹和问题屡次发生未得到有效控制等情况;
(三)鄱阳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消灭V类及劣V类水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五)其他市级河长、湖长认为要重点督导的内容。
四、督导形式和方法
(一)市级河长、湖长确定巡河(湖)时间、巡河(湖)范围后,市河长办负责具体巡河方案。
(二)市河长办负责收集汇总巡河(湖)督办问题清单和具体巡河(湖)组织工作。
(三)巡河(湖)所在乡(镇、处)做好现场准备工作,提供相关材料,如实上报存在的问题,提前报送至市河长办。
(四)市河长、湖长现场巡河(湖)、听取汇报、召开反馈会,对河湖存在问题和本次巡河(湖)发现问题汇总形成问题清单,对主要问题以河长令、湖长令形式下发有关乡(镇、处),限期完成。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处)要高度重视市河长、湖长巡河(湖)工作,主动与市河长办对接,准确上报本地区本流域存在问题,认真做好巡河(湖)督导准备工作,安排好现场巡河(湖)路线。市河长制湖长制相关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处)根据巡河(湖)重点内容,统筹协调做好巡河(湖)工作安排,协助市河(湖)长开展巡河(湖)督导,完成市河(湖)长交办的巡河(湖)任务。
(二)加强舆论宣传。做好市河(湖)长巡河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相关新闻媒体随同巡河(湖),及时报道市河(湖)长巡河(湖)工作,提升广大群众对市河(湖)长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支持度。同时以点带面,引导更多的公众加入到对河湖保护队伍中来,为全面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强化跟踪督办。巡河(湖)督导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由市河长办负责跟踪落实,限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市河(湖)长下达“河(湖)长令”督办,并将整改结果报市级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及市河(湖)长。对以河长令、湖长令方式下达整改要求,限期未能整改到位的,市级河长、湖长可以约谈下级河长、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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