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河、湖长制(水利)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1-0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508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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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 2018-01-05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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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泊是江河水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蓄洪储水的重要空间,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1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际,现就在湖泊进一步明确和全面实施湖长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领导、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区域合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基本原则,充分认识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重要意义及特殊性,在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湖泊全面实施湖长制,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为建设大美庐山、实现同步小康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通过全面实施湖长制,确保湖泊面积不缩减,湖泊水质不下降,湖泊生态不破坏,湖泊功能不退化,湖泊管理更有序。到2020年,鄱阳湖庐山市流域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蓼花池、龙溪湖2个内湖湖泊水质长期达标,保持在III类及以上水质。

二、实施范围

境内鄱阳湖、蓼花池、龙溪湖均纳入实施湖长制工作范围。水库、山塘等人工湖泊仍然纳入河长制工作范围。

三、组织体系

全面建立市、乡、村三级湖长制组织体系。市、乡两级设立总湖长、副总湖长、湖长制秘书长,由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制秘书长兼任。

乡(镇、处)的湖泊原则上由市级领导担任湖长,湖泊所在的乡(镇、处)党委、政府及村(社区)组织为责任主体。其中,跨乡(镇、处)的湖泊由所在流域的市级河长担任市湖长,由相关乡(镇、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乡湖长。

湖泊所在的乡(镇、处)、村(社区)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乡、村湖长,村组(社区)设专管员或巡查员、保洁员,城区按现有城市管理体制落实专管人员。

各级湖长名单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四、职责分工

(一)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湖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湖长制秘书长协助总湖长、副总湖长日常工作,负责本级湖长相关协调工作和主持召开市级责任单位联席会,指挥调度本级湖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市、乡两级湖长对湖泊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明确下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泊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非法捕捞、违法占用湿地等突出问题。村级湖长及巡查员按照职责,做好湖泊管理保护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并处理,处理不了的,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部、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工业园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工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采砂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教体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商管办、市港航分局、市地方海事处、市渔政局等为湖长制市级责任单位。市级责任单位按照河长制的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湖长制工作。

(三)各级河长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湖长制,落实湖长确定的事项,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调度督导、检查考核。

五、实施步骤

(一)2018年年底前,全市所有湖泊均实施湖长制,建立覆盖至乡、村的湖长制组织体系;完善“一湖一档”、“一湖一策”;基本建成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湖泊管护水平进一步提高,民众水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到2020年,基本建立绿色产业体系,生态系统质量显著提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实现生态庐山“湖畔美景、河岸风景”新常态。

六、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湖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严禁以任何形式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开展填湖、围湖造田遣地造林、拦汊筑坝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等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的行为。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非法捕捞、违法占用湿地等活动。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不影响防洪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对硬质护岸进行生态改造,恢复和重建滨岸湿生植物带,维护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加强湖泊岸上污染源的防控处理,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设置并监管入湖排污口。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湖区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坚持流域生态综合治理,协同上级部门推进生态鄱阳湖流域建设。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通过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等方式,逐步恢复湖泊面积和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开展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因地制宜实施环湖生态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湖滨湿地及绿化带等工程建设,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进湖泊保护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清河行动,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七)完善湖泊保护管理制度。健全河湖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的精神,强化党政领导干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作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加大湖泊管理和保护的投入,建立完善湖长制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制定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和保障措施。各级河长办要会同本级各湖长制责任单位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本地推动实施湖长制工作,确保湖泊管理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基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摸清湖泊基本情况,组织制定湖泊名录,境内鄱阳湖、蓼花池、龙溪湖建立市级湖泊名录,其他常年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由各乡(镇、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乡级湖泊名录。建立包括湖泊名称、位置、面积、容积、水质、调蓄能力、主要功能等内容的“一湖一档”,因湖施策,科学制定“一湖一策”方案。抓紧划定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管控。

(三)完善监测监控。各地要加强湖泊监测能力建设,科学布设入湖河流以及湖泊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监测站点,建立水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联动的监测信息协商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湖泊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

(四)严格考核问责。将湖长制考核纳入河长制工作考核,考核内容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湖长履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述职的重要内容。要通过湖长公告、湖长公示牌、湖长APP、微信公众号、社会监督员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实行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湖泊面积萎缩、水体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等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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