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6-1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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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局)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涉企事项公示

发布日期: 2025-06-18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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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局)文化旅游综合执法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二条、第四条

)检查对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检查内容:

1.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涂改、出租等;接纳未成年人;经营非网络游戏;停止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未核对、登记有效证件;有关上网信息未按规定时间保存和记录或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删除;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备案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的执法检查

(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五十八条

)检查对象: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电竞酒店等场所

)检查内容: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对歌舞、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自2013年3月11日施行。2022年5月13日,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二)检查对象: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

)检查内容:

1.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提供禁止内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变更有关事项未重新核发许可证;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奖品目录未备案;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游艺设备未在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者的真实名称、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备案;游戏游艺设备未正面显著位置明示概率范围;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文化产品内容监管,对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等;

3.日常检查。

四、对“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第二次修正)第九条、第五十八条

(二)检查对象:“剧本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检查内容:

1.对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未设置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对未设置适龄提示、使用的剧本未标明适龄范围、剧本娱乐活动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监督管理;

3.对网络剧本娱乐经营活动时段时长限制,落实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的监督管理。

五、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1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二)检查对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检查内容:

1.对擅自从事经营性、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站许可证编号或备案编号标明情况;单位名称、域名等信息变更情况;经营终止注销情况;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备案;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审查;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自审制度;违规内容处理及报告履行情况等互联网文化活动监督管理;

六、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

(二)检查对象: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

在(三)检查内容:

1.对擅自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经营禁止交易的艺术品;艺术品相关信息标明情况;艺术品交易信息保存情况;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经营单位义务、责任等履行情况;艺术品进出口报批情况;境外艺术品展览活动报批情况;未经批准进口的艺术品销售、传播情况等艺术品经营活动日常监督管理;

七、对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2022年5月13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二)检查对象: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员、演出经纪人;为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娱乐场所

)检查内容:

1.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换证;营业性演出审批情况;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及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等信息重新报批情况;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营业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违规情况制止及报告情况;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以假唱欺骗观众;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提交相关证明情况;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记录或提交虚假书面声明;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未备案;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在演播厅外从事节目录制审批情况;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现场演唱、演奏记录情况;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拒不接受检查等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对旅游市场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

2.《江西省旅游条例》(2015年7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二)检查对象:旅行社、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

)检查内容:

1.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2.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3.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旅游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旅游行政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二)检查对象:被许可人

)检查内容:对被许可人从事旅游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十、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第五条

(二)检查对象: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检查内容: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文物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2.《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二)检查对象:文物销售单位和文物拍卖企业

)检查内容: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广电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条;《实施细则》第二条。

(二)检查对象: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非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合规经营(如放映广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票务系统安装及使用规范性。

2.检查是否取得制作经营许可;节目内容是否合规。

3.检查是否擅自安装卫星接收设施;是否涂改、转让许可证。

、对新闻出版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一)检查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

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4.《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二)检查对象: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印刷复制企业

)检查内容:

1.检查是否销售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出版物进销货凭证留存情况;是否悬挂许可证。

2.检查是否承印非法出版物、印刷委托书执行情况;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残次品销毁制度落实情况。




 庐山市(局)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无事不扰”正面清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信用风险 住所
249 江西去哪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江庐山市白鹿大道营业部 91360427MAC8RYW344 A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南康镇白鹿大道中心幼儿园对面
387 庐山市山水悠印刷有限公司 91360427MA38Y4F87U A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南康镇南康大道77号
468 庐山市盛鑫印刷有限公司 91360427556047277B A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秀峰大道23号附2号
558 庐山市星庐西河戏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91360427MA39RN4Q92 A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南康镇爱莲路(原庐山市文化馆办公楼一楼和三楼)
34 庐山市山南美文旅有限公司 91360427MAE08M7X0E A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温泉镇游客集散中心204
202 九江市当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 91360427MACERQ7H3C A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海会镇五洲村东门A幢1楼
392 庐山市桃花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91360427MA35H7NG62 A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温泉镇桃花源
501 庐山大口旅游风景区 91360427698452489U A 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白鹿镇白鹤村
426 庐山中国旅行社 91360404667476170K A 江西省九江市庐山风景名胜区庐山河西路8号


关于庐山市(局)文旅综合执法局“初次违法”改正期限的

    

根据《九江市保障企业安心生产静心发展若干措施》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减免责”四张清单,实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对于《九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初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责清单》中的“首次违法”警告、限期改正,不罚款,其中限期一般是指15日,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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