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5-2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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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庐山市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5-20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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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庐山市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强化行政检查主体管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及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经依法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公告如下:

1.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3.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庐山市公安局

5.江西省庐山公安局

6.庐山市民政局

7.庐山市财政局

8.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10.庐山市农业农村局

11.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2.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3.庐山市应急管理局

14.庐山市司法局

15.庐山市审计局

16.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庐山市医疗保障局

18.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庐山市交通运输局

20.庐山市水利局

21.庐山市统计局

22.庐山市教育体育局

23.庐山市城市管理局

24.庐山市气象局

25.庐山市档案局

26.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7.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8.庐山市科学技术局

29.庐山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林业局

30.庐山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

31.庐山市南康镇人民政府

32.庐山市牯岭镇人民政府

33.庐山市海会镇人民政府

34.庐山市白鹿镇人民政府

35.庐山市温泉镇人民政府

36.庐山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37.庐山市华林镇人民政府

38.庐山市蛟塘镇人民政府

39.庐山市横塘镇人民政府

40.庐山市蓼南乡人民政府

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其派出所,江西庐山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其派出所可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

市政府组成部门、市政府直属机构和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因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等原因,尚未完成新机构组建、职能调整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继续开展相关行政检查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检查,严禁不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今后,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本市行政检查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特此公告

庐山市司法局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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