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10-2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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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庐山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28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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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庐山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能法定化,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实际,通过依法审查,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30个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和10个乡镇执法主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市本级法定行政执法主体(30个)

1.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庐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庐山市公安局

5.江西省庐山公安局

6.庐山市民政局

7.庐山市财政局

8.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10.庐山市农业农村局

11.庐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2.庐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3.庐山市应急管理局

14.庐山市司法局

15.庐山市审计局

16.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庐山市医疗保障局

18.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9.庐山市交通运输局

20.庐山市水利局

21.庐山市统计局

22.庐山市教育体育局

23.庐山市城市管理局

24.庐山市气象局

25.庐山市档案局

26.庐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7.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8.庐山市科学技术局

29.庐山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林业局

30.庐山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

二、乡镇行政执法主体(10个)

1.庐山市南康镇人民政府

2.庐山市牯岭镇人民政府

3.庐山市海会镇人民政府

4.庐山市白鹿镇人民政府

5.庐山市温泉镇人民政府

6.庐山市星子镇人民政府

7.庐山市华林镇人民政府

8.庐山市蛟塘镇人民政府

9.庐山市横塘镇人民政府

10.庐山市蓼南乡人民政府

庐山市公安局和江西省庐山公安局所辖各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庐山市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不得对外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今后,凡庐山市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市司法局重新审核并报请市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此前其他文件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庐山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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