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公共法律服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2-09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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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彩礼返还起纠纷 调解员巧解化矛盾

发布日期: 2026-02-09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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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三年前,张先生与王女士经熟人介绍相识,二人因均为大龄未婚青年迅速谈及婚嫁。张先生花费 32000 元为女方购置三金(金首饰、金戒指、金项链),王女士怀孕后提出按当地风俗支付 16.8 万元彩礼,张先生以家庭困难为由未支付。王女士未征得张先生同意私自终止妊娠,双方家庭因此发生争执,关系彻底破裂,王女士南下广东躲避。两年后,张先生发现王女士返回,要求其返还三金及 6 万余元相关花费,经法院建议,双方前往综治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员调解

调解员受理纠纷后,首先听取张先生的事实陈述,随后联系王女士到场协商。王女士专程从九江赶来,称张先生缺乏结婚诚意,未按要求筹备彩礼致其绝望终止妊娠,自身也承受了身心伤害。双方核心分歧在于彩礼界定:张先生主张 6 万余元花费及三金均属彩礼,王女士则认为仅 16.8 万元订婚彩礼才算彩礼。调解员依据法律明确界定:三金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范畴,6 万余元为日常维系感情的赠与,不纳入返还范围。综合考虑王女士终止妊娠的身心损失,调解员组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果为:1. 王女士一次性返还张先生 15000 元;2. 双方互不干扰、骚扰对方,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3. 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愿,合法公平。协议签订后,王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完成返还,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员说法

彩礼纠纷常因习俗认知差异与情感纠葛交织引发,处理此类纠纷需兼顾法律规定与情理平衡。广大民众需明确: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物(如本案三金)属彩礼,日常人情往来的赠与则不纳入彩礼范畴。青年男女缔结婚姻应秉持真诚原则,理性对待彩礼习俗,避免过度纠结物质条件而伤害感情。若发生彩礼纠纷,建议优先通过调解等温和方式化解,既减少时间与经济成本,也能最大程度维护双方体面。大家应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彼此意愿,共同营造健康的婚恋氛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年 2 月 1 日施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贵重财物,应认定为彩礼;日常维系感情的一般赠与,不认定为彩礼,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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