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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共江西省委江西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1]16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化全省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赣办字[2017]36号)和《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司发[201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深入推进我市公证机制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坚持公证机构由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的方向,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全面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公证机构活力,大力提升公证服务效能,促进公证事业创新发展,切实发挥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为建设大美庐山营造良好的环境。
2、改革目标。我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计划在2017年11月底完成,由现有的全额拨款的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全额拨款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公益一类、副科级事业法人机构),全面实现公证机构整体改革、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健全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提高的目标。
3、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五位一体”总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推进改革,确保我市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沿着正确方向进行。
——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证制度的属性定位,去行政化,确保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机构的性质不变,机构规格、领导职数不变,公证人员依法行使法定证明权的身份不变。
——坚持统筹兼顾。从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有利于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出发,既激发公证工作活力、提高服务能力,又要防止片面追求个人利益、损害公证公信力,确保改革过程中公证队伍不散、业务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
二、改革措施
1、加快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步伐
(1)现有行政体制整体转换为事业体制。改革后公证机构代为依法设立、履行法定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划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现在庐山市公证处工作的三名工作人员均为公务员(行政)编制,公证处改制后三人均留在司法局,原编制不变。改制后的公证处核定新增事业编制三人。改制三年过渡期内,原在公证处工作的三人继续在公证处工作,同时公证处面向社会招录符合条件的事业编制人员,在招录人员符合执业资格后,行政编制公务员回到司法局工作。
(2)形成改革合力。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联系、沟通。妥善解决改制公证机构的法人地位及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并依法依规给予适当的财税优惠支持,落实配套保障措施、保证改革后的公证机构能够正常运转,确保改革取得实效。改制的公证机构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移交、划转等工作,正在使用的资产原则上应继续划归该公证机构使用。
2、全面构建规范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
(1)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的公证机构必须全面落实符合公证行业特点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主任负责制、岗位目标责任制、主办公证员负责制和质量管理、预算管理、公证赔偿等制度机制。
(2)建立法人财产制度。改制后的公证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按国家规定提取风险赔偿金等各项专用基金。
(3)落实公证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改制后的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按国家和我省规定参加社会保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4)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按照科学、精简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职务能高能低”的新机制。事业编制的公证员享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5)建立健全收入分配制度。改制后的公证机构要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提高职业吸引力,吸引优秀法律人才加入公证行业。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公证服务属性、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要求的公证人员收入分配制度。
3、着力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
(1)确保改革过渡期间公证员队伍稳定。公证机构体制改革酌情设立3年过渡期,改革后有编无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本系统内具有公证员职业资格或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在编人员到改制后的公证机构工作。过渡期内被指派到公证机构工作的人员原身份及人事关系维持不变。过渡期后,原为行政编制的公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尊重个人意愿,选择回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安排工作;同时,改制后的公证处要及时向社会招录公证人员。
(2)发展壮大公证员队伍。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应结合工作实际,合理配备工作力量,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应配置2名以上公证员,公证机构主任必须是公证员。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民生权益保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为顺利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成立公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庐山市司法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公证处主任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主任、财会人员、现有公证员为成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2、广泛宣传发动。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推动改革、踊跃改革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凝聚改革合力,为深入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确保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3、强化纪律监督。公证体制改革要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地推进,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严格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借推进改革之机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严格财经纪律,严禁借推进改革之机以各种名义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对在改革政策执行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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