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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复决字〔202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庐山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庐府复决字〔2022〕20号
申请人:曾X先,男,汉族 ,19X5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X镇X号
被申请人: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程X 职务:队长
申请人曾X先不服被申请人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3604271X00227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8月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3604271X00227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2022年7月11日下午五点左右,申请人开车赶往九江市,行驶至庐山市海会镇通往九江市分岔路口(加油站路段)时,被申请人卡点执勤交警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逆行为由将申请人车辆拦至加油站内。
2.申请人认为事发路段因施工修路,至今仍有许多地方未完工,海会镇通往九江分岔路口转向右车道约有一公里转行路口未修通,无法正常转行右车道,只有在左车道向前行驶约十来米(海会加油站地段)才能转行右车道,因此申请人并非有意逆行。被申请人未全面调查清楚缘由直接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属于事实不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3604271X0022720X号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22年7月11日16时30分左右,庐山市公安局海会派出所交通管理队在G532国道海会石化加油站路段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16时46分,申请人驾驶赣AT9XXX小型轿车,沿G532国道从海会镇方向往九江方向逆向行驶,行驶至海会石化加油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虽G532国道道路整修,中线加装绿化带,但事发当时两侧道路并未封禁,双向车道仍可正常通车行驶。申请人驾驶赣AT9XXX小型轿车,沿G532国道从海会镇往九江方向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执勤民警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违法代码:137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对其处以150元罚款、记3分,属于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1.2022年7月11日16时46分,申请人驾驶车牌为赣AT9XXX的白色小型轿车沿G532国道,从海会镇往九江市方向行驶至海会石化加油站附近,被庐山市公安局海会派出所交通管理队执勤民警拦下。被申请人执勤民警以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法代码:1373)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口头告知了申请人的违法事由,申请人当场口头提出异议,认为其逆行是因路况所致,被申请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但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遂当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规定对申请人违法行为记3分,并当场交付了决定书。
2.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11日作出的3604271X00227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8月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于2022年8月10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2022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3.经查看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2022年7月12日16点38分至17点00分,案涉G532国道海会石化加油站路段两侧道路并未封禁,双向车道均有车辆正常通行,但道路中间存在多处掉头路口未修通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案发时三叠泉路口路况视频。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具有对案涉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及法定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自己逆向行驶系施工路况所致,并提交了在7月12日拍摄的多组照片及视频证据,但本机关认为,即使申请人在该路段拍摄到多辆逆行车辆,亦不能证明视频中车辆的逆行是合法行为,更不能以此作为自己逆行的合法抗辩理由。虽然照片显示该路段存在多个转行路口未修通的情形,但也不代表可以逆行至前方就近路口掉头,申请人应当正向行驶直至其他可通行路口再掉头。申请人选择短时间内在左车道上逆行以求在左车道向前行驶约十来米(海会加油站地段)转进右车道的行为,未考虑到该车道正向行驶车辆的安全问题,只是寻求自身方便。从根本上来说,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但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理应倡导坚持以社会利益为重,就申请人个人的行车便利与整个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正常运转相比,无疑后者更为重要。申请人驾驶赣AT9XXX小型轿车沿G532国道从海会镇方向往九江方向逆向行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据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150元的处罚决定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本机关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其系施工路况所致,逆行是为方便掉头并非有意逆行的复议理由依法不成立,本机关依法不予采信。
另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据此可知,机动车驾驶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后,在接受行政处罚的同时也要被记相应的分值,但记分行为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若机动车驾驶人对行政处罚和记分行为均不服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只需审理此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相应记分分值遂发生变更或者撤销的效力。本案中,申请人被处以罚款150元属于行政处罚,对于此处罚的合法性,本机关已在上述说理篇幅中予以认定,故对于同时记3分的管理行为不再进行合法性赘述。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对申请人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150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3604271X0022720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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