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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府复决字〔2021〕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庐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庐府复决字〔2021〕13号
申请人:江X龙,男,汉族,身份证号:440902XXXXXXXX2739,现住广州市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黄X霞,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不服,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之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事宜进行立案;
3.书面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及结果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1、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庐山市XX电子商务商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情形,并在举报信中附上了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在平台回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理由是“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请提供具体产品信息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申请人举报的具体产品信息和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已经明确的记载在附件上了,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且要求申请人提供具体产品信息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这是明显不合理且不负责的行为,被申请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有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申请人认为举报时提供了相应的订单信息和产品图片,被申请人应当对此进行调查核实,如若申请人存在诬告之行为,应当将情况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而被申请人没有依法进行调查核实,也没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机械式的认定不予立案,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理由如下:一是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处理第三人涉嫌违法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不具备提出行政复议主体资格。二是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三是申请人并非因生活所需而购买产品,其真实目的是为了获得赔偿、索取举报奖励而产生的恶意购买行为。根据2021年7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应予奖励的对象是发现市场监管领域发生的重大违法行为线索,而申请人假权益侵害之名索取赔偿和奖励,足以说明其真实意图。
2、根据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九江市庐山市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的现场检查,第三人在拼多多网络销售平台开设的“XX羽绒服饰旗舰店”所销售服装为各类羽绒服、棉服童装,涉及的款式亦多种多样。该公司在涉案产品网页详情中作出了内容清晰的文字说明如下“品名:儿童棉马甲,面料:聚酯纤维,里料:聚酯纤维,填充物:聚酯纤维”。经查,第三人并未对涉案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申请人称,第三人以销售“羽绒服、棉服”之名,实际上销售的产品丝毫不含羽绒,该理由完全与事实相悖。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第三人系经XX(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的网络销售企业,其所销售儿童服装包括各类羽绒服、棉服等。第三人在检查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涉案产品以及执法人员随机抽查的一款羽绒服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数据显示均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据此能够证明其生产的服装质量是合格的。第三人不仅销售聚酯纤维服装,还销售含绒量为90%的服装,含绒量为87%以上,故申请人陈述称:“实际上销售的产品丝毫不含羽绒”的论断与事实完全不符。
4、根据现有国家标准,通常意义上人们用来御寒的棉衣包括羽绒服(国标GB/T 14272-2011)和棉服装(国标GB/T 2662-2017)。其中显而易见填充物为羽绒(鹅绒、鸭绒等)的服装称为羽绒服,而棉服装的标准适用范围规定为:“是以纺织机织物为主要面料,以各种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混合物等为填充物,或以动物毛皮、人造毛皮等为里或制成活里,成批生产的棉服装。”的所有产品。据此理解,除羽绒服外,棉服装显然也包含了聚酯纤维(化学纤维)作为填充物的所有服装,故第三人销售的聚酯纤维服装符合棉服装标准的规定。
5、第三人在网店标题中使用“巴布豆反季儿童羽绒棉马夹中小童棉背心宝宝婴儿男童女童坎肩外穿”一事,其一是为了方便更多的消费者能够快速检索到产品,这也是网络平台销售的产品标题会格外之长的原因;其二目前我国还未对羽绒棉这种产品进行建标和定义,因其具有相当的保暖性能及低廉的价格优势,羽绒棉在很多年前就已经成为服装行业作为天然羽绒替代品而得到了广泛的使用,按羽绒服装行业惯例都把聚酯纤维和其它类别的化学纤维称之为羽绒棉或中空棉、丝棉、太空棉等。况且,第三人销售的产品均列有详情说明,是绒是棉一看便知,申请人称第三人“让消费者误认为是高档之羽绒服或者棉服,侵害消费者权益”,实则是无中生有,断章取义。
6、申请人发起举报时,仅凭网页标题文字的问题来说明被举报对象销售的产品丝毫不含羽绒,也并非棉,属莫名的臆测,根本没有事实的依据,更谈不上有科学的数据来证明其权益受到了侵害,我们依照相关规定退回不予立案,请其提供具体产品信息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的做法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得当。
经审理查明:1、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上购买了一件巴布豆浅蓝色坎肩马甲,大小140码,消费29.8元,2021年11月22日显示包裹签收。11月2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XX电子商务商行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情形,在平台上附上订单截图、物流派送截图、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涉案产品吊牌(货号:BGQ3SB307)、涉案产品及成分面料图片,其中马甲内里显示成分、面料均为聚酯纤维。
2、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事项后,于12月5日派执法人员詹X玉(赣EFG2712XX)、黄X邦(赣EFG2712XX)到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位于庐山市XX工业园XX公路路口东100米处左边一厂房,经营面积约2200平方米。执法人员使用被举报人的办公电脑调取拼多多平台“XX羽绒服饰旗舰店”涉案产品详情页,页面载有信息为:品名:儿童棉马甲,颜色:粉丝、黄色、藏青色、杏色、红色、灰色,面料:聚酯纤维,里料:聚酯纤维,填充物:聚酯纤维。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现有库存24件,其中橙色17件,黄色7件,被举报人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XX(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网络授权销售证书、检验报告,涉案产品(货号:BGQ3SB307)检验报告中聚酯纤维含量100%,符合GB/T2910.24-2009相应的技术要求。随后执法人员随机抽取一款羽绒服并截取网页详情图,调取该羽绒产品(货号:BGQ3SU301)检验报告核对,显示含绒量90%,符GB/T14272-2011相应的技术要求,网页介绍与检验数据相符。
3、2021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将检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回复:“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请提供具体产品信息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内容有以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举报信、举报产品图片、营业执照、网络授权销售证书、现场检查图片、涉案产品详情页介绍图、检验报告、随机羽绒详情图、羽绒检验报告、执法证件复印件、现场笔录、棉服装国家标准。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举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在2021年11月29日向被申请人提供举报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在2021年12月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查看了涉案产品、网页详情页、检测报告,并随机抽取了一款羽绒服与检测报告进行核对,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1年12月13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充分履行了核查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申请人仅因网店使用“巴布豆反季儿童羽绒棉马夹中小童棉背心宝宝婴儿男童女童坎肩外穿”这一标题,向被申请人举报,未提供其他明确证据证明被举报人虚假宣传。按服装行业惯例,羽绒棉是中空棉或者丝绵,不是真正的棉花,也不是纯羽绒,属于化学纤维。根据GB/T2662-2017棉服装标准,适用以各种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共混物等为填充物,成批生产的棉服装。被举报人在网页详情页并未将涉案产品介绍为羽绒,而是介绍为儿童棉马甲,面料、里料、填充物均写明聚酯纤维,不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情况。按照网络购物交易习惯,消费者购买产品通常要浏览详情页,了解面料、尺寸、颜色等相关信息再下单,更应知晓商品质量与商品价值呈正比关系。另外,根据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的羽绒产品,证实含绒量90%,说明被举报人“XX羽绒服饰旗舰店”不仅销售棉马甲,也销售羽绒产品。故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举报内容与被申请人核查情况不符,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被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请其提供具体产品信息及相关证据证明材料的做法并无不当。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证据材料未有不予立案审批表,存在程序瑕疵,但对案件处理结果未有实质影响,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且作出不予立案告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如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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