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食品药品监管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5-13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1-58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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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1-05-13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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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424日,举报人周某举报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委托东坡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庐峰”牌酒糟鱼产品标签未按标准要求标注质量等级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随即与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联系,但因疫情影响,该公司已停产,其法定代表人在外地未能如约到场。202056日,我局又接到平台转来周某举报庐山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食品的举报单,内容为“举报庐山市华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庐峰”牌酒糟鱼标签标注的厂名、厂址等信息为冒用他人的,属于虚假内容。” 两单举报人为同一人,且所诉涉案产品为同种产品。202057日我局执法人员赶往华联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调取了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20201月在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上架销售该产品至检查当天的销售记录。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明,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于20171112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22360427121902019,食品类别:茶叶及相关制品(茶叶)水产制品(非即食水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蔬菜干制品(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202011日,该公司为了追求市场需要与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SC10936042910277)达成委托生产协议,拟定由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代其加工酒糟鱼。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在委托生产前自行设计并通过网络从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定制购进涉案产品(即“庐峰”牌湖口酒糟鱼)外包装4000个,购进单价0.23/个,已使用843个(含报废数),剩余3157个。合同存续期间,分三个批次委托东坡公司生产酒糟鱼,第一批次生产500袋,第二次150袋,第三次150袋,共计800袋,已售出(含过期退回)769袋,未售出31袋(原味12袋,香辣味11袋,豆豉味8袋)。委托生产购进单价5/袋。当事人销售该产品采取批发和在超市自行设置专柜零售两种模式进行,销售价(批发)6/袋,销售数量567袋,合计销售金额3402元,销售价(自行零售)9.5/袋,销售数量202袋,合计销金售额1919元,两项总计销售金额5321元。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产品获利567×65+202×9.55)=1476元。

另查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内容正面:“庐峰®湖口酒糟鱼,××味,鄱阳湖特产;反面:“庐峰®”湖口酒糟鱼,鄱湖味道!鄱阳湖的淡水鱼,品名:湖口酒糟鱼(××味),配料:鲜鱼、豆豉、食盐、蔗糖、味精、植物食用油、米酒、天然香辛料。贮存方法:贮于阴凉、干燥、通风处,避免阳光直射。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936042910277,产品执行标准:QB/T13752015,保质期:12个月,食用方法:开袋即食,冷藏后风味更佳。固体物含量≥80%,生产日期:见包装标示,产地:江西省九江市,电话:2176766,手机18296271089,委托方: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海会镇海会村大屋帅5号,受委托生产商:东坡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湖口县武山垦殖场工业园。营养成分表:“项目: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每100克:1693千焦、25.1克、29.8克、9.7克、983毫克,营养素参考值%20%42%50%3%49%”等,产品正反面包装未见质量等级标注内容。

涉案产品外包装未见质量等级标注内容。前述举报内容属实(后述举报不属实已另案处理),20205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案报局批准立案。2020511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帅传欢取得联系,并对该公司生产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现场发现了涉案产品及包装材料,并对现场发现的涉案产品报局批准依法予以扣押。

三、处理结果

   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委托江西东坡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涉案产品即“庐峰”牌湖口酒糟鱼,产品标注执行QB/T 13752015《鱼类罐头》行业标准,所以该产品的产品质量及包装标识应当符合QB/T 13752015《鱼类罐头》、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要求。根据GB 77182011 4.1.11.4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和QB/T 13752015 5.3理化指标规定:项目包含优级品和合格品两个质量等级的规定,生产经营上述产品应当在食品标签上标注质量(品质)等级。

另根据《关于〈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7135号)第一列明:“食品委托生产是一种民事委托行为……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被委托方(代理人)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的答复,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应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庐峰”牌湖口酒糟鱼未按规定标注质量等级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鉴于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而且在立案前主动召回涉案产品,涉案财物货值和违法所得较少,符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以来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六)立案前主动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涉案财物货值或违法所得较少并未造成人身伤亡的;”的法定条件,可以适用减轻处罚。我局决定给予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76元;没收31袋“庐峰”牌湖口酒糟鱼;处以4000元罚款。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未出现争议。九江市大自然土特产有限公司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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