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4-1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1650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2026年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2026年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 | |||||||||||
| 序号 | 监管事项 | 对应许可事项名称 | 对应许可事项类型 | 监管事项子项 | 监管对象 | 监管形式 | 监管方式 | 设定依据 | 监管流程 | 监管结果 | 监管层级 |
| 1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监管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第一类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作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 | 1.依法进行行政许可;2.按“双随机抽查机制”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以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行政检查;3.根据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检查;4.公开行政检查情况。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被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违法问题责令改正;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 2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第一类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非现场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1. 按“双随机抽查机制”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以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行政检查;2.根据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检查;3.公开行政检查情况。 | 1.未发现违法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违法问题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 | 省级^市级^县级 |
| 3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第一类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1.按“双随机抽查机制”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以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行政检查;2.根据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检查;3.公开行政检查情况。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被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违法问题责令改正;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 4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第三类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按“双随机抽查机制”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以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行政检查;2.根据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检查;3.公开行政检查情况。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被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违法问题责令改正;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 5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第三类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2.重点监管;3.信用监管。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按“双随机抽查机制”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以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行政检查;2.根据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检查;3.公开行政检查情况。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向被监管对象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违法问题责令改正;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 6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第一类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2.重点监管; 3.信用监管; 4.非现场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34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 1.依法进行行政许可;2.按“双随机抽查机制”要求,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以书面审查或现场检查方式,实施行政检查;3.根据举报投诉开展行政检查;4.公开行政检查情况。 | 1.未发现问题终止检查并告知检查结果;2.发现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命令;3.发现问题作出行政指导;4.发现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发现问题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