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社会保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6-3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3234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 2025-06-30 15:44
字号: 〖大 小〗

类型 序号 行政执法检查事项 法律依据(简称) 责任科室
规章制度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2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3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4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5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6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7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8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9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10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11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1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13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14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工会法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15 用人单位是否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16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17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8 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19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特殊劳动保护 20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就业创业中心
21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就业创业中心
22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就业创业中心
特殊劳动保护 23 用人单位是否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社保中心
24 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劳动法第九十四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2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26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27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28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社保中心
29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违反国家保护妇女权益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八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30 用人单位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31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劳动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高温劳动保护 32 用人单位是否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33 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34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35 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36 是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37 是否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38 是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39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40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41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42 分包单位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 43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44 分包单位是否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45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46 建设单位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47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社会保险 48 用人单位(包括有缴纳社保义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四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社保中心
49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社保中心
50 单位或个人是否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社保中心
51 社保经办机构、社保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 社保中心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52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就业创业中心
53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就业创业中心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54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就业创业中心
55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就业创业中心
56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就业创业中心
57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就业创业中心
58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就业创业中心
59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就业创业中心
60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就业创业中心
61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就业创业中心
62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就业创业中心
63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就业创业中心
64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 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就业创业中心
65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  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就业创业中心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66 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是否将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就业创业中心
67 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 《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 就业创业中心
68 从事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是否依法与相关劳动者或者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合同 《船员条例》第六十条 就业创业中心
69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70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就业创业中心
7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 就业创业中心
72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发布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形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就业创业中心
73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就业创业中心
74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就业创业中心
75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就业创业中心
就业与人力资源服务 76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就业创业中心
77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是否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就业创业中心
78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就业创业中心
外国人就业 79 外国人是否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就业创业中心
80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就业创业中心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81 企业是否依法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四条 就业创业中心
82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是否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  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就业创业中心
83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84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就业创业中心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85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及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的相关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4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 就业创业中心
86 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是否依法备案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2018年新修订的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将原规定“由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就业创业中心
87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88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就业创业中心
89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就业创业中心
90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91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就业创业中心
92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 就业创业中心
93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就业创业中心
94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就业创业中心
劳务派遣 95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96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97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98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99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100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101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102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劳务派遣 103 用工单位是否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104 用工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105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106 用工单位是否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107 用工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108 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就业创业中心
109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  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就业创业中心
110 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111 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 就业创业中心
112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 就业创业中心
113 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就业创业中心
114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就业创业中心
115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就业创业中心
妨碍行政执法 116 是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承担局行政执法职能股室)
117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社保中心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