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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6〕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
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江西省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相关数据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及时发放到农户社保一卡通账户或村集体账户。
第四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按照江西省统一标准执行。
第五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市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国有农场耕地和村集体未发包到户的耕地,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国有农场和村集体。享受补贴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要履行好保护耕地职责,按规定使用补贴资金,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要重点发展粮食生产并积极推行双季稻种植。以下几种情况不纳入补贴:
(一)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二)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三)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第六条 耕地地力补贴面积按照“村组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确认”的程序进行核实确定。
(一)村组登记。村、组按照补贴要求,对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基本信息进行逐户登记,经农户签字确认、张榜公示等程序后,将登记到户的耕地面积上报乡镇。村集体耕地由村组登记,经村小组长、村委会主任签字确认,必须同农户耕地面积一并张榜公示后上报乡(镇)。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乡镇审核。乡(镇)组织对村级上报的农户和村集体耕地面积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乡(镇)分管领导及乡(镇)主要领导签字、政府盖章,经张榜公示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国有农场耕地由各总(分)场登记并由总(分)场法人或场长签字确认,经张榜公示后报农业农村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县级确认。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对乡(镇)上报的补贴耕地面积情况及村集体耕地进行抽核,最终确认全市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金额,财政部门及时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拨付至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局也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户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账户或村集体账号,同时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 各乡(镇)、村要建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档案,收集好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包括村小组登记表、行政村汇总表、乡镇汇总表、乡镇耕地地力补贴资金发放表、两榜公示影像资料及上级下发耕地地力补贴相关文件等。
第九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耕地地力保护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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