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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效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衔接资金支持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市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庐山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列入“21305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科目的中央、省、九江市、庐山市级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包括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安排符合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要求,遵循“规划引领、系统谋划,政府引导、群众参与、规范公开、突出绩效”原则,按照“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思路,聚焦集中力量办大事,强化联农带农促增收,以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为底线,以产业富民强村为主线,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基础,重点向脱贫村、重点帮扶村延伸布局,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彰显庐山天下悠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严格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衔接项目,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要防止“撒胡椒面”;不得安排华而不实的景观项目;不得用于土地征收、流转、补偿等费用;不得利用各级衔接资金承担明确由地方履行的支出责任或承担的配套资金。
第二章 项目库建设
第五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聚焦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等任务,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有序入库。
第六条 充分吸取群众的意见,将群众“急难愁盼”项目优先入库,发挥脱贫户和监测帮扶对象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引导其参与入库项目选择、项目实施、后续管理,增强获得感。
第七条 严格项目入库程序,在项目申报、评审、批复等各环节,逐级严格执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市级项目入库遵循“村申报、镇审核、部门论证、市级审定”程序:
(一)村级(5月底前完成)
1.需求调查。入户开展需求调查,充分听取群众发展意愿,广泛收集资金项目需求,初步提出户、村项目需求清单。
2.梳理汇总。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在县、乡指导下,将收集的户、村项目需求清单与本村自然条件、发展基础以及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的易致(返)贫原因、家庭状况、巩固提升需求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本村项目建议清单。
3.民主评议。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项目建议清单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村级申报项目以及每个项目入库基本要素的具体内容。
4.公示上报。村民委员会将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或村内人口集中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收集意见信息,完善项目清单,以村委会名义上报乡镇。
(二)乡级(6月底前完成)
1.核查把关。乡(镇)组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赴实地对村级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合规性以及项目申报各项要素的完整性、要素内容的规范性进行核查把关,如需村级补充完善的项目及时反馈项目村,并要求其限期提交相关资料。
2.补充完善。根据辖区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求,对村级无法独立申报、需由乡镇直接申报的项目提出入库申请。
3.集中审核。乡(镇)召开党委会议,集中审核村级上报和乡(镇)提出的项目。
4.公示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公示栏对拟申报入库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收集意见信息,完善项目清单,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将入库申请、项目清单、项目申报资料及相关附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属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同步报送市发改委申报庐山市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
(三)市级
1.市级行业部门论证。
(1)分类送审。市农业农村局将乡(镇)上报的项目资料分类汇总,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发送至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项目各要素内容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审查,包括: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要求,项目实施地是否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投资预算是否与建设规模相匹配、是否存在重复投入,绩效目标设置是否体现项目产出及主要成效、目标值是否在合理区间范围内等。必要时请第三方开展核查。对于需要乡镇补充和完善相关内容的项目,行业部门要及时反馈至乡(镇),并要求其限期提供相关资料。
(2)补充完善。有关行业部门根据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求,对乡(镇)未提出、但与巩固衔接直接相关的项目,以及市级直接规划落实的巩固衔接项目提出入库申请。
(3)部门审查。部门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或班子会议,集中审查乡(镇)上报和本部门提出项目。
(4)反馈意见。行业部门将乡(镇)申报项目的审核意见以及本部门申报项目,以正式文件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并将同意入库项目清单、审定后的入库项目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5)整理汇总。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召开局党委(党组)会议或班子会议,集中审核项目与巩固衔接任务的关联性、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确定拟入库项目清单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
2.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集中审批。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拟入库项目进行集中审议,确定批准入库项目。
(2)公示公告。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定的入库项目在市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对公示提出异议的项目暂不入库,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市级政府网站上进行永久性公告。
(3)入库反馈。市农业农村局将公告后的项目纳入市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库管理,将入库项目反馈至行业部门和乡(镇)。对暂未入库的项目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因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村、镇或行业部门一经公示,即可提交上级审核,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3天无异议则可入库公告实施。
第九条 原则上,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年度项目库建设,且建库规模不低于当年度动态调整后的项目库规模;每年11月底前商财政部门从中择优制定下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其中安排的衔接资金规模不低于当年各级安排到县的衔接资金总规模。项目库实行适度动态,为确保建库质量,原则上每年动态调整项目的投资总额不超过该年度项目库初次建库时项目投资总额的20%。
第十条 入库项目实行“三公示一公告”,公示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市级公示公告信息保持长期公开。应对疫情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由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报,报送市级领导小组审定,同步在市级和涉及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及时纳入项目库优先实施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项目立项、财评、实施
第十一条 批复文件下达7日内,在市政府网站以及项目涉及的乡镇、村信息公开栏进行公告。市级公告内容为批复文件、项目清单,乡镇公告内容为涉及本乡镇的批复文件、项目清单,村公告内容为涉及本村的批复文件、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 纳入实施计划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为“一项目一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绩效目标、联农带农、资产权属以及管护责任、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责任人、举报电话等。同一项目整合不同渠道资金实施的,须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区分不同资金的具体支持内容,避免交叉重复。
第十三条 属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采购)必须经发改委立项审批和财政评审。属货物采购项目遵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乡镇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招标控制价等材料,依法依规组织开展项目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原则上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跨乡镇实施的项目、专业技术强的项目可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前,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涉及的乡镇、村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调度,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项目批复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开展项目实施,在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的实施期限内完成。除有农作物季节要求或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外,自项目批复下达后超过90日不能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实施,由市级领导小组收回资金并重新安排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招标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规范签订施工合同,根据项目进度合理确定衔接资金拨付进度,不得在合同中违规提高支付门槛。资金支出严格执行直达管理要求,严禁以拨代支、超进度支出、拖欠项目款等违规行为,质量保证金扣留不得超过结审金额的3%。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不得未经批准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如确需变更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批。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开展验收。及时会同相关线口成立项目验收小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从项目完工到完成验收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的一致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建设过程的规范性、项目质量的达标情况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监控的规范性、目标实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必须严肃纪律、严把质量、严格要求,验收通过的项目要出具验收单。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要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要向市级报告,并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开展结算决算。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15 天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联农带农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参照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关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项目确权、移交、登记、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工作。原则上第二年一季度前完成竣工项目确权移交登记等工作,纳入农村“三资”相关管理体系,建立管护运营机制,确保资产正常运转。市级每年组织开展资产管护运营情况核查,有效保障项目持续发挥效益,防止出现资产闲置浪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资产需权属清晰、尽量下沉。到村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原则上确权到获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跨区域、规模化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按分配权属确权到获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具备条件的需报市级审批确权到项目相关乡镇或市级相关单位,资产获得的收益需明确到村,有效保障村集体经济收入、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收入总体稳定。
第二十五条 规范项目档案管理,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论证、审批等资料。
(二)资金项目管理。项目计划、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审批过程等资料;项目招标采购(含财政评审)、合同签订、工程监理、实施、验收、结算决算、审计、变更等资料;项目资金投入、拨付、使用、报账等资料;衔接资金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公告公示、联农带农机制建设等资料。
(三)项目后续管理。项目后续确权、移交、登记、运营、管护、收益分配等资料。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六条 在市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实地检查。
第二十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入库项目必须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细化到三级指标,可量化的用数值描述,不可量化的定性描述。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原则上项目开工后不少于1次,对项目资金实际执行情况与绩效目标偏差较大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实地开展绩效自评,核准核实项目实际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积极发挥12317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虚报、冒领、挪用、截留、骗取、套取、贪污、浪费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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