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10-1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3554 责任部门:  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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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民政局  庐山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2024年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0-11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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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增进民生福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4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提标提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0元,达到93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35元,达到605元。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55元,达到71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480元。

2.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1220元。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标准提高70元,达到每人每月930元。

3.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375元;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维持不变每人每月100元。

4.提高世纪60年代精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城乡退职月人均救济补助标提高55元,到每人每月715元。

5.提高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提高90元、90元,达到每人每月1450元、1450元。残疾孤儿(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0元。

二、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一)强资金保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92号)精神,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提标部分,省与设市、县(市、区)不再按固定比例分担,由财政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给予补助。财政部门要通盘测算年度资金,完成本级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兜底配套任务,充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使用管理要求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社〔2020〕40号)执行。

(二)坚持分类施保。本着区域内救助公平的原则,根据低保对象家庭困难程度,实施差额发放,常补对象按照保障标准实行全额救助,非常补对象实行差额救助,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要带到规定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80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助金额不低于315元。

(三)明确到位时间。此次保障标准从20241月1日起执行,提标提补资金必须于610日前落实到位,并从1月份开始补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10日前通过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平台“一卡通”线上发放,确保安全有效运行。遇节假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要做好资金预拨工作,确保救助补助资金及时发放。

  庐山市民政局              庐山市财政局

                           20243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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