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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工作信息比对长效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从严从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将整改成果固化为有效的制度机制,根据《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整改指南>的通知》(赣审社发〔2022〕4号)、《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专项 治理重点领域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赣民字〔2022〕45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信息比对长效机制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政策衔接
(一)残疾人证已过期、冻结、注销的残疾人。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变化的,符合条件的应退出或新增残疾人两项补贴。文件依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
(二)已死亡的残疾人。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文件依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发〔2021〕70号) 。
(三)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四)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五)退出低保 (低保边缘家庭)范围的残疾人。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文件依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民发〔2021〕70号)。
(六)户籍迁出庐山市的残疾人(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除外,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对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按照程序中请补贴。文件依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
(七)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八)已享受重度失能照护和托养补助待遇的低保、 易返贫致贫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江西省民生实事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10件民生实事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赣民生办〔2023〕1号)。
二、信息比对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职责。市民政局履行牵头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两项补贴对象的审定和系统管理等工作;每月根据乡(镇、处)上报的两项补贴对象,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门内部火化信息、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信息、低保和特困供养信息数据共享比对,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二)残联部门职责。市残联履行两项补贴的审核责任,负责对持证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结合残疾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每月25日前将新增、注销、变更尤其是残疾人证年审、到期换发、注销、迁移等管理节点的残疾人证信息反馈给市民政局及各乡(镇、处);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人社部门职责。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新增、注销的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相关信息反馈给市民政局。
(四)乡(镇、处)职责。负责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及年度复核工作;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本人、监护人等主动申报和系统预警,对残疾人死亡、失踪、户口迁移、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以及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政策进行复核;每月做好两项补贴受理情况统计及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网上受理、初审等工作,每月28日前及时向市残联和市民政局反馈新增、减员、变更等相关数据表格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五)村 (居) 民委员会职责。负责将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上报乡(镇、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人两项补贴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是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各乡(镇、处)、各相关部门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牵头统筹职责,残联、人社部门和各乡(镇、处)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民政、残联要定期组织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加强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使用的培训,组织民政、残联和乡(镇、处)有关业务办理人员及时学习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具体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认真落实操作规程,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纪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民政、残联和各乡(镇、处)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积极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处)要做好补贴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 规查处。要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 、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
附件:1.庐山市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比对经办人员信息表。
2.庐山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
庐山市民政局 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4日
附件1
庐山市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比对
经办人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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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经办人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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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
龚渡 |
社会事务股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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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桑梓鑫 |
残联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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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 |
万玉生 |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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牯岭镇 |
邱胤承 |
民政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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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会镇 |
柯昕 |
民政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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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鹿镇 |
詹芳草 |
民政专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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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镇 |
陈梓萱 |
民政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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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镇 |
郭巧红 |
民政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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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子镇 |
吕晓杰 |
残联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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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塘镇 |
钱佳佳 |
残联专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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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塘镇 |
吴业辉 |
民政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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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林镇 |
黄萍 |
民政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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蓼南乡 |
叶雅君 |
民政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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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湖山管理处 |
左勇 |
民政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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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庐山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
一、本次申请审核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5]63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赣民字[2021]53号)等规定办理,在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前,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相关申请审核规定。
二、残疾人两项补贴遵循自愿申请原则,残疾人及监护人有权提出或放弃补贴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申请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申请人或其监护人(或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其他被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残联、乡(镇、处)等任意机关主动告知。1.户籍地变更;2.残疾等级变更、低保政策享受状况变更;3.享受补贴期间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5.享受特困供养人员保障待遇;6.领取补贴的残疾人死亡;7.其他应当告知的情形。
五、申请人可采取以下方式告知变更事项。1.电话告知:庐山市民政局电话:0792-2671810,庐山市残联电话:0792-2666134,庐山市 乡(镇、处)电话: ;2.在线告知:登录赣服通民政专区等政务服务平台,通过“全程网办”功能告知;3.实地告知。
六、本政策告知书一式四份,由市民政部门、市残联、乡(镇、处)和申请人分别留存。
承 诺 书
庐山市民政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监护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监护人)承诺,本次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申请人(监护人)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退回多领取的补贴资金。
申请人(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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