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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低保的条件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农村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二、申请、审核和审批低保的程序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2、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授权,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3、家庭经济状况核定。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4、听证。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听证。听证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
5、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6、审批。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拟予批准的,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或者自然村(组)将拟批准家庭的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作进一步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及时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三、申办低保需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相关人员的结婚证、离婚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疾病证明;
3、养老金领取凭证;
4、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5、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6、赡养或扶养(抚养)人收入证明及给付赡(扶、抚)养费证明;
7、失业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8、当地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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