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特困人员供养 文件编号: 赣民字〔2026〕25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4-3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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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6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4-30 17:08 来源: 庐山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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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民生实事安排要求,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现明确2026年省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25元,达到每人每月1005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将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85元。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及农村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城市特困人员及农村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35元,达到每人每月1310元。


(二)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将农村全自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1025元。


(三)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1.一类区域。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1795元/月,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450元/月。2.二类区域。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1675元/月,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月。3.三类区域。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1560元/月,部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到390元/月。


三、工作要求


(一)2026年省定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本文件印发之日下月起开始执行。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的要求,加紧制定本地区标准,并指导县(市、区)在6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提标部分应从本文件印发之日下月起开始执行。


(三)各地要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地区标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9〕77号),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备案要求。


(四)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确保工作实效。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6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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