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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一、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
凡未满18周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儿童,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注: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由公安部门认定);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二、认定程序
(一) 申请。由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父母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残疾证、死亡证明、失联证明等,儿童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照片等)
(二) 查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查验儿童父母情况,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三)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并从当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 终止。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情形的儿童,终止其保障资格,并及时退出信息系统。
三、保障内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月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二)医疗康复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医疗救助筹资范围,资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购买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对生活困难家庭、重度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
(三)教育救助保障。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国家“奖、贷、勤、减、免”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范畴享受相应的助学政策。
(四)就业创业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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