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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清单
庐山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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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满足)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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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木材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 |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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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重要湿地保护界标 |
1、初次违法 |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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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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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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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
1、初次违法 |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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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
1、初次违法 |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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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
1、初次违法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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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
1、初次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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