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6-18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4226

相关解读:

相关文件:

庐山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不予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 2024-06-18 17:03
字号: 〖大 小〗


庐山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林业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同时满足)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木材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台账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2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湿地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重要湿地保护界标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恢复原状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3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4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消除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5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生态公益林保护标志牌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恢复原状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6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1、初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恢复原状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7

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8

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1、初次违法
2、自行改正或经批评教育改正消除影响
3、事后能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加强教育,及时复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