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解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06-01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4182 责任部门:  庐山市科技局

【文字解读】关于《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6-01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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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庐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庐府字〔20233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庐府发〔20214号)的文件内容,对涉及科技奖励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根据《庐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庐府字〔2022〕33号)的文件精神,按照《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庐府发〔2021〕4号)的文件内容,结合我市发展实际,2023年3月初启动了《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文件的修订工作。于3月中旬科技局通过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对涉及科技奖励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我局提出调整《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审议稿)》,已通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奖励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庐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庐府字〔2022〕33号)的文件精神同时参照兄弟县市区做法,突出国家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以上平台(载体)、研发投入、国家重点新产品等重要核心科创奖项;鉴于目前我市拟出台对专门针对本市知识产权的奖励措施文件,故对现有的《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中涉及知识产权奖励的进行删除。

根据现有的《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每年设立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200万元,鉴于国家高企、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奖项额度标准提高,将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由200万元调整至500万元,科技奖励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一年一结算,不够追加有余结转下年度。

对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有效期内,从被认定第二年到续认定第一年每年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三年共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当年申报国家高企但省级未通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0.3万元。

对经我市统计部门申报且认定的规上工业企业、服务业、建筑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按企业实际投入票据金额经认定给予3‰的研发费用补助,同时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设有完整的研发投入辅助账。

对获得国家级人才、省级“双千计划”、九江市级“浔城英才” 人才工程项目(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选入以上人才工程项目的人员,经申请符合条件,可优先免费入住市人才公寓。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三、奖励范围

在庐山市内创造产生并实施运用的科技创新技术,包括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科技创新项目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五个方面。受奖励企业须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明显失信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不予奖励。

四、企业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原件和复印件。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经费奖励或资助。

五、资金管理及审批程序

市科技创新奖由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终审确定。评审领导小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进行评审时,应综合考虑奖励对象科技成果是否在本地转化、对本级财税贡献、产业发展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奖励基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审计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奖励资金与市内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奖励;同一事项年内获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可就高奖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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