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高中教育 文件编号: 庐教体发〔2024〕64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4-08-30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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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庐山市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8-30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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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的

通知

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各股室(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局党委同意,现将《庐山市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庐山市教育体育局

2024823

庐山市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中小学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全市教育经费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度适用于全市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完全中学、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第三条制度所称教育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投入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资金和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学校食堂经营收入等。

第二章教育经费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学校校舍修建事务室负责学校项目建设规划校建专项经费安排及审核指导项目组织实施教育技术装备室装备室电教负责教学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资金安排及审核指导相关工作学生资助室负责教育资助经费安排管理及审核发放等工作学校服务保障室负责学校食堂及后勤产业收入、支出监督管理工作教师培养与教学研究室负责教师成长人才培养等相关经费安排及审核等工作;教育评估监测室负责督导专项等相关经费安排及审核等工作;人事股负责教师工资及福利待遇乡村教师补贴、教师边远津贴等相关经费安排及审核等工作;教育股负责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标准制定及使用管理工作;学前股负责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公用经费安排、管理等工作财务股主要负责全市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教育经费预算指标管理、资金调度,对全市教育经费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教体局财务股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实施财务管理、开展会计监督。

第六条各学校履行法人主体资格,负责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政策及各项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具体做好学校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工作。学校财务管理应设置后勤财务分管领导、会计人员、学校报账员等相应岗位,配齐人员,具体负责学校经费的管理、使用、报销、核算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学校各种上级补助经费收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收入实行单位支付,但应全部统一纳入预算一体化平台进行支出。严禁各学校以各种形式截留各种收入、私设账外账、以个人名义存放公款。

学校食堂收支专项用于核算教职工及学生交纳伙食费等,实行专账核算。

工会经费收支教育工会的指导下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第八条各学校必须按照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经费开支标准,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并严格执行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的原则,学校党政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对学校的一切经济业务及本单位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会计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对20000元以上的支出项目必须通过学校党支部班子扩大)会议审议通过,报销时需注明会议通过时间(或会议记)。

第十条各学校日常教育经费收支原始单据及各种会计核算所需资料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办理会计核算业务。

第十一条各学校必须做好财政供养人员、临聘人员、遗属补助、民师退养等学校人员基本支出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工资薪酬、定额补助等人员支出的准确无误。坚决杜绝虚报冒领、吃空饷等行为。

第十二条各学校必须加强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明细台账,明确管理职责,对资产的采购、处置、报废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入账与采购支付资金同步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保证会计账面、资产管理系统、资产明细台账等账实相符。

第四章教育经费的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教育经费统一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预算编制制度,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编制教育经费部门预算。

各村小、教学点、乡镇中心园和村级园的经费预算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小学统一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各学校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籍系统、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系统等基础数据的更新维护,确保为各级下达资金提供准确依据。

第十五条市教体局对各学校上报的各项预算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与市财政局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进行沟通反馈,确保各项经费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财政预算下达的教育专项经费由市教体局财务股、教育发展中心、人事股等股室根据资金情况,分口制定具体的分配计划报经分管领导、局长批准后,市财政统一下达到财政支付平台,再分别划转各学校核算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各学校要根据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情况,结合学校的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均衡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认真编制科学合理、目标明确、措施有效的年度公用经费收支预算,并通过党支部(党总支)会、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途径在校内公开,主动接受学校教职工监督。杜绝临时动议、突击花钱和经费超支。学校年度公用经费收支预算须报市教体局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各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统一纳入赣服通平台进行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费收入经审批后再返还学校,按规定要求据实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学校、任何班级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各类资金。

第五章教育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支出进度,强化教育经费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管理使用教育经费,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支出规范合理,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教育系统在职教职工工资纳入市财政国库统一支付,退休人员退休费由市人社局统筹发放,遗属补助、民师退养补助、临时人员工资由各学校按月支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统一由学校按月划转缴交(包括从教师工资中代扣的个人部分)。

第二十一条规范学校临时人员聘用管理。各学校食堂炊事人员、门卫安保、勤杂人员以及临时代课教师聘用必须从严控制,按相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聘用人员、提高待遇,增加学校经费支出。

第二十二条各学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校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最急需、最薄弱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教学业务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学校保障机制专项公用经费严格按《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支出等方面的开支;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各乡镇中心小学在分配各村小、教学点经费时,只分配指标,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和教学点核拨的补充公用经费必须按规定分配到相应村小、教学点使用。各村小、教学点在使用资金时,实行报账制管理,且使用大额资金必须事前书面向乡镇中心小学申请备案。各中心小学必须建立各村小、教学点的经费收支明细账,强化经费计划及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不包括寄宿生生均公用经费和学生规模不足100人学校及教学点的补充公用经费)的5%安排教师培训费,其他非义务教育学校参照上述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专项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等开支。教师参加培训的差旅费等支出标准严格参照《庐山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报销教师培训费(会议费)时,必须附相关的培训(会议)通知等附件。对未经批准以及借培训(会议)之名进行旅游和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费用支出,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六条各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理。年初将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预算编制,采购预算明细到具体采购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严格按预算申报实施采购。凡是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只要是电子卖场上有的商品品目,各学校都需在电子卖场上进行采购做到电子卖场应采尽采

第二十七条各学校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程序报批,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程序进行招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学校年初应将修缮项目预算统一纳入预算编制,修缮项目支出预算必须具体到项目、概算。严格遵守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庐山市教育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流程为:学校党支部(或班子会议研究通过预算审批采购招投标(邀标)签订合同项目实施组织验收结算付款审批资金拨付。坚决杜绝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增加投资预算、先实施后审批等问题发生。修缮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相应的单位和个人。

修缮项目实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而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一律不予核销采购经费支出,并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学校要建立健全规范完善的物品采购、领用、保管、报废、核销制度,加强易损易耗物资、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等的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浪费。

第二十九条各学校不得以各种理由,在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前提下,擅自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维修改造项目、设施设备购置等大额经费开支事项否则一律不予解决项目缺口资金。

第三十条各学校要加强各类学生资助基础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的全面、精准贯彻落实。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各类教育资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切实规范申报、评审、公示、发放、报销等各项基础工作,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落实,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档案痕迹资料健全完善。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各种学生资助经费,严禁将学生学习成绩、出勤、德育等工作考核与学生资助政策进行挂钩。要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资助管理,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优先享受各类教育资助政策。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政策,并做好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围绕服务教育教学工作,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营养、卫生的食物,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要科学合理计划供餐食谱,细化食堂成本核算,防止因计划不周导致铺张浪费。

第三十三条学校食堂尽可能按照零利润的原则自主经营。学校对外承包经营的学生食堂,要按照“零租赁”并按照采购程序选择承包经营单位学校承包单位经营行为进行有效控制,有效降低学生就学经济负担。

第三十四条学校食堂资金收支实行按学期结算,原则上要做到收支平衡,如有少量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必须转入下学期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学校单独开设教师食堂的,必须做到经费收支单独核算,物资采购、保管、领用与学生食堂分别管理,不得挤占学生生活费。教师食堂收支必须主动公开、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内控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各学校必须健全完善教育经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合理设置财务后勤岗位,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实施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

第三十七条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各学校收入、支出应做到单据合法、合规,发票要素齐全,原始附件清楚完备。所有支出票据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经党政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后,由学校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支。审核票据的相关人员要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

第三十八条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各学校经费收支必须通过适当的途径、在一定的范围内组织公开,主动接受广大教职工、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务公开要真实、准确、规范,做到不走过场,痕迹资料完整。

第三十九条各学校应当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内部控制为核心、以绩效管理为目标,加强对教育经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将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检查,或通过系统内部审计、委托中介机构和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切实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合法、合规、效益、安全。

第七章会计档案保管

第四十条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进行保管,各学校报账员不得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学校经费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薄由学校保管,账目移交要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各学校食堂经费收支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薄以及相关财务资料,由各学校组织专人审核后,定期归档保管。食堂出入库台账、物资采购资料必须作为重要财务痕迹资料整理规范、齐全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各学校要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做到专人、专柜、规范管理,做好防潮、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避免遗失和毁损。保管人员变动要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四十三条学校不得向无关人员外借会计档案资料,若因工作需要借阅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登记,并及时收回归档保管。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学校经费严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予以追究责任。

1)与预算比例编制出入过大的;

2)擅自占用、挪用教育经费的;

3)虚列、套取教育经费的;

4)违反工作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业务素质差,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

7)利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上述规定,将采取以下方式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1)口头批评,限期改正;

2)书面检查,责令改正;

3)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4)报上级机关,申请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各学校应结合《预算法》《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各学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管理、落实责任,切实规范各项教育经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工作,有效堵塞各种管理漏洞,全面提高各项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安全。

第四十七条制度如与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按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庐山市教育体育局下发的《庐山市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停止执行其他经费管理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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