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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违法不处罚典型案例
轻微违法不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编号:2024023
检索主题词:首违免罚;轻微免罚
案例报送单位:庐山市交通运输局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7日12时57分25秒,经过庐山市白鹿检测点时,发现当事人驾驶皖S1A309皖FP346挂号车存在超限超载的情况,该车核定重量为49吨,实际总重量为52.7吨。
【调查与处理】
经庐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深入调查,该车超载未超过百分之二十,未造成后果。经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免于处罚的决定。
【法律分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二)交通运输部2021年印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交法发〔2021〕53号)文件。文件指出,各级执法机构应牢固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进一步优化改进执法方式,推行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推广说理式执法。省交通运输执法局于今年6月印发了《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指导意见(试行)》(赣交执法法安字〔2022〕5 号)文件。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等环节进行规范,为具体落实说理式执法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庐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执法局有关文件,推行“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积极探索说理式执法、轻微免罚等执法新方式,紧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坚持规范高效文明执法,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体现执法温度,提升服务水平。
【典型意义】
经执法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表示立即进行改正,今后将按照时间节点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通过本案可以发现,推进轻微免罚制度是执法方式的创新,有效解决了“执法就是罚款”的简单化处理,从源头上减少了行政争议,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实现了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执法化解的有机统一,即体现了执法力度又兼顾执法温度。近年来庐山市交通运输局多措并举优化交通运输环境,一是加强教育引导,在执法过程中,加强对违法行为人教育引导,督促其对违法行为立即进行整改;二是加强普法宣传,对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工作人员、企业加大宣传力度,避免出现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减少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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