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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庐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实施方案》(赣编发〔2021〕4号)和《中共九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九编办字〔2022〕19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江西庐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为庐山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正科级。
第三条 江西庐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九江市委、庐山市委关于工业园区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工业园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九江市关于工业园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园区规划和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查、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负责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对园区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负责牵头对园区违规用地、违章建筑、闲置土地等进行依法处置。
(三)负责制定园区企业(项目)入园管理办法;负责入园企业(项目)的选址、立项、设计、报批、土地出让、工程质量监管等工作;负责管理园区工程的建设。
(四)负责园区平台的开发建设,协调落实园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五)贯彻执行产业促进和扶持政策;负责园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落户等工作;负责园区改革创新、园区争先创优综合考评等工作;负责园区统计及经济运行预测分析工作,对园区企业进行宏观指导,提出促进园区经济发展意见和措施;协调解决园区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
(六)负责园区企业和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园区防汛工作;负责园区企业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等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园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生态破坏等重大污染事件。
(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园区机关及园区企业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战线、综治信访维稳等工作。
(八)负责做好园区内市政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养护、公共卫生、市容环境等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庐山工业园区设下列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办公室)。负责园区党工委、管委会日常事务,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档案、保密、财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接待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园区管委会机关及园区企业的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战线等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园区信访、社会稳定等相关工作。承办园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建设办。负责园区规划和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查、组织实施等工作,承担园区平台的开发建设;负责做好入园企业(项目)的选址、立项、设计、报批、土地出让、工程质量监管等工作;负责管理园区工程建设;负责做好园区内的市政设施管护、园林绿化养护、公共卫生、市容环境等工作。
(三)经济发展办。负责园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产业促进和扶持政策;负责园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落户等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园区企业开展统计数据采集、填报、催报和园区经济运行分析等工作;负责园区改革创新、园区争先创优综合考评等工作。
(四)安全环保办。负责园区企业和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园区防汛工作;负责园区企业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组织突出生态环境隐患大排查,并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协调调查处理园区内环境污染纠纷、生态破坏等重大污染事件。
江西庐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党、团、工会妇联等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置。
第五条 庐山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核定事业编制16名。设党工委书记1名(正科级),管委会主任1名(正科级),管委会副主任2名(副科级)。内设机构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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