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08-22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4330 责任部门:  庐山市工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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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市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全链条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5-08-22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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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市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全链条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

近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全市社会经济复苏发展,火灾事故总量随之增加,特别是厂房仓库等有影响火灾事故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和推动行业部门、属地乡镇消防安全责任落地落实,有效化解厂房仓库、物流仓储消防安全重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消防条例》《江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机制上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明确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安全管理主体,坚持“管行业必须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推动行业部门、属地乡镇有效明确和落实管理责任,破解行业管理有盲点、属地管理有漏点、链条衔接有断点的突出问题,形成“条抓块管、分级监管、属地排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明晰安全管理职责

(一)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建筑的新、改、扩建规划阶段消防安全,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1.在项目用地选址阶段,根据全市消防规划布局需求,结合辖市现有消防力量状况,依法依规要求项目单位建设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在项目用地土地出让时,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统筹考虑市域的消防安全布局、总平面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消防站、防火间距、建筑物耐火等级等消防安全条件和灭火救援能力。

2.在选址阶段,涉及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保设置在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3.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在规划方案联合审查阶段,

应确认通过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抽查)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依申请开展规划核实工作,依法查处或移交规划核实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对完成规划变更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消防监管主体和行政审批部门。

(二)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建筑的新、改、扩建(含装修)建设工程涉及施工现场以及备案验收阶段的消防安全,由市城建局牵头负责。

1.在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时,应根据职权做到应抽尽抽。对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建筑未经消防备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2.根据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的使用性质,重点验收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安全疏散等消防安全条件,合理划分功能市域,留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操作间距等安全空间,确保分区清晰合理、互不干扰。对于部分生产原料、中间体或成品为可燃物,或需在内部存放可燃物的丁、戊类厂房建筑,应要求其设计中间仓库存放可燃物;对于有冷藏需求的仓库、仓储或物流建筑,应按冷库标准从严验收消防安全条件。

3.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4.对通过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抽查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消防监管主体和行业主管部门。

5.依法处理消防监管主体移交的未经消防审查或验收擅自施工、投入使用、改变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

(三)厂房仓库、物流仓储投入使用阶段的消防安全,由市消防救援局、公安派出所和属地乡镇按照消防分级监管标准分别负责(工业园市内的场所按照建筑单体性质、规模逐栋分别确定市消防救援局、属地乡镇的消防监管主体)。

1.监管对象划分。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

1)甲、乙类工业建筑

2)工业园市内丙类工业建筑;除工业园市外,单体建筑面积3000(含)平方米、单体占地面积1500(含)平方米以上或员工在100人(含)以上的丙类工业建筑;

3)单体占地面积在4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单、多层丁、戊类工业建筑或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含)平方米以上的单、多层丁、戊类工业建筑;高层或地下丁、戊类工业建筑;

员工在100(含)人以上的丁、戊类工业建筑;

4)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含)平方米以上或单体占地面积在5000(含)平方米以上的物流企业;

5)工业、物流园市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主体。

属地公安派出所负责:除工业园市外,建筑面积大于200(含)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等于30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且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属地乡镇负责:

1)除工业园市外,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或单体占地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丙类工业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平方米小于20000平方米;单体占地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含)平方米小于40000平方米的单多层丁、戊类工业建筑;

3)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单体占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物流企业。

注:上述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依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结论定性。

2.监管事项。

安全管理方面:

1)应督促单位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针对生产经营设备、工艺和存储物品等特点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和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全员消防培训和演练。

2)应督促单位加强企业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管理,配齐装备、器材和人员,经常开展训练,能够有效处置初期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和宣传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流程。

3)针对同一建筑由两个及以上企业管理或使用的,应督促各方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联勤联动机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

建筑防火方面:

4)应督促防火分市、防火分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当同一建筑物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严禁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擅自扩大防火分市面积、擅自拆改防火分隔物。

5)应督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救援窗口、消防车通道等设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无锁闭、封堵、占用等影响逃生及灭火救援问题。

6)应督促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无擅自停用或影响其正常使用问题;督促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或场所,聘用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维保,定期检测自动消防设施。

7)应督促严禁在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严禁在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内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进行搭建或隔断。

火源电源管理方面:

8)应督促严禁在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建筑内违规进行电气焊或明火作业。电气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前履行动火审批,落实现场防护措施;作业结束后确认无火灾风险。

9)应督促厂房仓库、物流仓储聘用具有资质的专业电工进行电气作业;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仓库、仓储场所应在建筑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人员离库时,应切断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10)严禁在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建筑内停放电动车(指“锂电池类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电动助力车、电动汽车、电动叉车、电动工程车”,下同)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建筑内违规吸烟。

(四)厂房仓库、物流仓储进行分租、转租阶段的安全责任划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

1.应明确租赁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的出租人、承租人(“出租人、承租人”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自然人,下同)是安全责任主体,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出租人、承租人应将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出租或转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的安全责任主体(或出租人、承租人)应保障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市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以书面形式明确安全责任的,出租人对共用的安全设施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其承租范围内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安全负责。

3.应督促承租人如实向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其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火灾危险性类别、物品火灾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并在建筑外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予以公布。需要改变厂房仓库、物流仓储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前,承租人应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报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三、完善安全管理措施

(一)严格事前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建局分别负责)。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严格依法规划、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依法取得批准但擅自变更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罚;

对备案抽查未抽中投入使用但与报批条件不符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加强属地属事管理(属地乡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乡镇是属地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场所排查主体,负责对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场所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按照分级监管划分原则,属于市消防救援局、公安派出所监管对象的,及时告知其纳入监管范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厂房仓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计工业企业所属的厂房、仓库基础信息,建立数据库、定期更新数据信息,督促企业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依法实施安全检查。市商务局负责对物流仓储场所、商业建筑的附属仓库实施安全检查(市交通局配合物流仓储场所实施安全检查)。市邮政局负责对快递企业集散中心、分拣中心实施安全检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和设置液氨储罐的冷库实施安全检查。

(三)强化消防监督管理(市消防救援局、公安派出所、属地乡镇)。市消防救援局、公安派出所和乡镇负责对各自监管范围内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于工业园市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督促整改消除。市消防救援局负责依法确立厂房仓库、物流仓储重大火灾隐患,报请市政府挂牌督办解决;牵头研究解决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的消防安全重大疑难问题,牵头负责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的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健全问题移交机制(属地乡镇,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未取得用地规划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移交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对依法应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新、改、扩)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应当通过消防验收的(新、改、扩)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新、改、扩)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经由消防监管主体催办后仍未办理的,移交市城建局依法处理。对厂房仓库、物流仓储投入使用后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经消防监管主体督促整改未改正的,移交市消防救援局依法处理。对违法建(构)筑物威胁公共安全,应采取清理、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移交市执法局依法强制执行。

四、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

(一)明晰落实主体责任。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厂房仓库、物流仓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确定一名专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应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等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实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的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进行防火巡查,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及时纠正违规占用消防车通道、住宿与储存合用、电动车充电、使用电热器具、搭建彩钢板建筑、动火和吸烟等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应与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维保合同,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消防设施维保,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企业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三)加强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合格电气产品,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并符合防火安全

要求。库房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应用先进电气火灾防控技术手段,每年委托电气检测机构对电气线路进行电气防火检测。需要动火施工的市域与营业使用市之间必须进行防火分隔,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规定,并落实现场监护和安全措施。

(四)实行安全管理标识化。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根据建筑使用性质或场所经营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利用简单图形、安全色、几何形状或文字,分别设置认知类安全标识、警示类安全标识、引导类安全标识和说明类标识,引导人员自觉遵守,并加强维护管理。凡设置安全标识的,应严格执行标记内容。安全标识内容应与其所在部位或所需安全条件一致,严禁错误标记。安全标识应设在与安全条件紧密关联的醒目位置,标识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应有妨碍视读的障碍物;除必须处外,标识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之处。

(五)建立租赁备案制。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的产权所有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或经营主体将建筑整体或局部出租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并书面向属地乡镇报备。出租方应为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建(构)筑物,主动告知火灾危险性类别,对承租方改变原有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新增建(构)筑物等变更行为加强管理和约束;未经行政部门审批,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从事与建筑类别、安全条件不符的生产、储存、使用或运输活动。当承租者实施转租时,应提前征得出租方同意,并履行出租方安全管理责任并承担相应后果。厂房仓库、物流仓储进行出租、分租、转租时,需逐栋在租赁建筑设立公示牌,如实注明安全管理主体、建筑实际使用性质、安全管理人和联系方式等。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统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厂房仓库、物流仓储消防安全工作,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切实履行行业主管、分级监管和属地排查职责。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分析评估辖市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安全风险,细化行业安全管理措施,引导产业持续安全发展。行政审批部门要统筹大型工业和物流园市的规划建设,同步建设消防水源、消防车道、消防站等基础设施,扶持发展企业专职和志愿消防力量,革新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断提高场所消防安全设防等级。

(二)加强协同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回头看的安排部署,强化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建立完善常态化会商研判、信息共享、移交抄告、联合查处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管理质态。要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和性质,依据各自职能实施联合惩处。要加强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的典型培树工作,及时总结、因地制宜推广先进经验做法,逐步推动产业改进消防安全状况、升级消防安全条件。

(三)加强事故问责。凡厂房仓库、物流仓储发生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火灾事故的,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辽政办〔2023〕33号)要求,成立联合调查组,逐起组织调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

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成责任事故的,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倒查行业部门、属地乡镇履职情况,依法追究行业管理、分级监管和属地排查责任;建立有影响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机制,结果视情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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