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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附件1
庐山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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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减免责类型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适用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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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 |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五条 |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行纠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不予行政处罚后监管措施: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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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 |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六条 |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行纠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不予行政处罚后监管措施: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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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 |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行纠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不予行政处罚后监管措施: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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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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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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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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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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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单位: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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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 措施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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