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行政执法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0-1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3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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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5-10-15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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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庐山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序号

事项名称

减免责类型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适用依据

备注

1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五条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行纠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不予行政处罚后监管措施: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2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行纠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不予行政处罚后监管措施: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3

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初次违法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行纠正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不予行政处罚后监管措施:加强教育、警示告诫、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


从轻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从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减轻处罚清单

单位: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序号

违法行为

减轻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单位:庐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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