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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庐山市工信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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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免类型 |
减免条件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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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 |
不予处罚 |
首次违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违反《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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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 |
不予处罚 |
首次违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违反《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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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 |
不予处罚 |
首次违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违反《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第十九条: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由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一百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三百元罚款。但责任属于施工单位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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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 |
不予处罚 |
首次违反,已自行改正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
《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进行处罚:……(二)建设单位强令施工单位使用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砖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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