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治安管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6-01-27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6-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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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季行动】新法施行,年龄不是“护身符”!

发布日期: 2026-01-27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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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其中,针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有了重要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宽容不纵容”的原则,对特定情形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者,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旨在通过必要的法律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更好地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护航青春健康成长。近期,庐山市公安局严格依据新法,对多起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作出处理。
案例一:多次违法触红线,新法之下必严处

近日,庐山市公安局蛟塘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一辆宝马车被人偷开至南昌。民警迅速将违法行为人熊某超(15岁)、熊某昊(15岁)抓获。经查,二人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且此前已有多次同类违法记录,此次属于一年内再次违反治安管理。

法律适用与处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行为人,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熊某超、熊某昊的行为完全符合此条款规定。据此,庐山市公安局依法对熊某昊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对存在多次违法及吸食毒品行为的熊某超,依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案例二:持械斗殴情节重,依法拘留零容忍

近日,庐山市公安局南康镇派出所查处一起故意伤害案。违法行为人吴某恩(15岁)受人纠集,在某店面门口持械对他人进行挥砍,致受害人轻微伤。另查明,吴某恩此前还有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记录。

法律适用与处罚:吴某恩持械结伙伤害他人,性质恶劣,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其行为虽非一年内二次违法,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依据该款规定,并结合第十六条关于对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的规定,最终对吴某恩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的行为合并处以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庐山警方提醒

新法的施行,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力法治护航,旨在通过必要的惩戒达到教育和预防的目的。

  1. 法律边界,已然明晰:新法第二十三条为部分未成年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责任“高压线”。“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或“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都将依法面临行政拘留。请广大青少年敬畏法律,切勿自恃年龄而肆意妄为。
  2. 家庭监护,不可缺位: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责任人。请务必加强管教,密切关注子女的动态,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其规则意识与责任观念。
  3. 社会协同,共护成长:学校、社区及相关组织应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与道德教育,共同营造清朗的成长环境。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迹象,应及时干预、报告。
庐山市公安局
将持续精准适用法律
坚决维护
社会治安秩序与公平正义
深化警、校、家、社四方协同
联动共治的防护机制
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筑牢法治防线


温馨提示

尊敬的庐山市父老乡亲:0791-12340是全省公众安全感和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满意度测评电话,请您放心接听,客观公正评价。如果您对我市政法工作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拨打0792-2663878,我们一定会认真倾听,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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