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价格与收费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5-12-1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6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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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 2025-12-15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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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庐山市公安局

庐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政府部门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江西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2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江西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3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4

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事业单位

不动产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5

庐山市自然资源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土地复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6

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卫生健康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7

耕地开垦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

详见有关文件。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卫生健康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8

庐山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市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市污水按居民、非居民和特种用水途径收取污水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50吨以下0.95元/吨,50吨以上1.10元/吨

非居民生活用水:1.4元/吨

特种用水:1.5元/吨

庐山市发改委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发[2000]36号,计价格[2002]515号,计价格[1999]1192号,财综字[1997]111号,赣财综[2015]107号(财税[2015]68号

庐发改价字[2023]18号

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

9

庐山市城市管理局

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事业单位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1.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0.3元/平方米.天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挖掘修复费:按管道口径大小收费,目前处于暂停状态

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财政厅

建城[1993]410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财综[2015]107号(财税[2015]68号、赣财税[2020]34号


10

庐山市城市管理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城镇垃圾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城镇垃圾按使用途径收取垃圾处理费

居民:5元/月.户

单位:40-500元/月

店面:30平方米以下10元/月,30平方米以下每0.25元/平方米.月

夜市摊点:3元/桌.月

庐山市发改委

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令第139号、星价字[2006]28号、庐价字[2018]1号

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

11

庐山市水利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1元/平方米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税〔2022〕29号

税务部门征收

12

庐山市农业农村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禁捕期无征收对象

按产值的3%-5%征收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

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赣价费字[1989]26号


13

庐山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本级

政府部门

预防接种服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疫苗接种医疗机构接种服务,不含县级疾控中心

10元/剂次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

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1992]价费字314号


14

庐山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庐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事业单位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10元/剂次

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发改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财税[2020]17号,赣发改价管[2020]614号


15

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庐山市国防动员和人民防空办公室

事业单位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地质、地形条件未配备人防设施

1300元/平方米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发改委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  赣税发[2020]199号

税务部门征收

16

庐山市人民法院

本级

政府部门

诉讼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注: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17

庐山市司法局

庐山市公证处

事业

公证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

见《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88号

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司法厅

《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2019]798号)、《江西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因庐山市暂未执业,故暂未收费

18

国家税务总局庐山市市税务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教育费附加

政府性基金

增值税、消费税缴纳义务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加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的总额附征3%

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

《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财综〔2007〕5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21号、22号、46号,赣财法〔2019〕13号,赣财非税〔2019〕6号


19

地方教育附加

政府性基金

增值税、消费税缴纳义务人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加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的总额附征2%

财政部、税务总局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21号、22号、46号,赣府厅发〔2010〕36号,赣财法〔2019〕13号,赣财非税〔2019〕6号


20

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

政府性基金

赣财非税[2016]14号)防洪保安资金对企业暂停,赣财税[2021]28号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从2021年1月1日起免征

80元/人.年(年收入8000元以上);按政府规定基金收入提取3%。

财政部、税务总局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


2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

凡在江西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10-15元/平方米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发改委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赣财税[2025]10号

自然资源局征收

2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府性基金

已转为专项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缴纳部分由残联征收,企业缴纳部分由税务代征)

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乘以1.5%减去用人单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后乘以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财政部、税务总局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赣财非税[2019]3号


23

森林植被恢复费

政府性基金

占用林地面积的用地单位

1-10元/平方米

财政部、税务总局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24

江西省庐山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本级

企业

自来水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来水费

1.居民生活用水:一级1.6元/吨,二级2.4元/吨,三级4.8元/吨;              2.非居民生活用水2.1元/吨;                       3.特种用水6元/吨。

庐山市发改委

庐价字201821


25

庐山文控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级

企业

自来水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来水费

1.居民生活用水:一级1.6元/吨,二级2.4元/吨,三级4.8元/吨;     2.非居民生活用水基础量价格2.88元/吨;              3.特种用水8.45元/吨。

庐山市发改委

庐发改价字20248


26

庐山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本级

企业

天然气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庐山市非居民用气3.92元/m³

九江市发改委

九发改价费字〔2024〕617号


27

九江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本级

企业

天然气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庐山风景区非居民用气5.55/m³

九江市发改委

九发改价费字〔2024〕617号


28

中国广电江西网络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

本级

企业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主终端,城市居民用户24元/月,农村居民用户20元/月;副终端,5元/月。非居民用户每一个接收终端均为主终端,其收视维护费按可按不高于居民用户主终端收费标准的90%,由有线数字电视经营者与用户协商确定。

江西省发改委

赣发改收费字〔2010〕106号、赣发改收费〔2016〕7号、赣发改收费〔2019〕1031号


29

江西洪城水业环保有限公司庐山市分公司

本级

企业

污水处理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污水处理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50吨以下(含50吨)0.95元/吨,50吨以上1.1元/吨;                      2.非居民用水1.4元/吨;                               3.特种用水1.5元/吨;4.庐山风景区污水处理费参照执行。

庐山市发改委

庐发改价字202318

庐山市区由庐山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代征;庐山风景区由江西省庐山自来水公司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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