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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九江市发改委《九江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增强天然气安全供应保障能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九江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以天然气输配价格改革为依托,建立我市管道天然气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推进终端销售价格市场化,有效反映气源成本变化,稳定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促进我市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合理制定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范围、联动周期、联动方式和调价幅度,客观反映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稳定市场供需关系。
(二)坚持审慎推进。统筹考虑行业发展和社会承受能力,分类分步实施联动,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三)坚持保障民生。坚持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平稳、从紧的原则,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气价联动调整幅度,切实保障居民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和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三、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城镇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市县内城镇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含税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二)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超过1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超过3个月。确有需要暂缓联动的,原则上顺延不超过1个联动周期。
(三)联动公式。
1.价格构成: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加权平均采购价格”指某个定价区域内,城镇燃气企业采购上游天然气(包含管道气、LNG、CNG等所有气源)的含税加权平均价格。管道气采购价格含合同购气价格和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按省核定标准执行);LNG、CNG采购价格是指含运输费用的到地价。
“配气价格”指由城镇燃气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终端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定。
2.在实施联动机制以后,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指燃气供应量和销售量之间的差量与供应量的比率。计算公式:供销差率=(年供气量-年销售气量)/ 年供气量×100%。采用“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4%,低于4%的,据实计算。
(四)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具体按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联动,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气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即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与实际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的差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五)联动幅度。为保持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相对平稳,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可分周期逐步调整到位。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四、联动程序
价格联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区分居民、非居民用气价格,分别实行联动。
(一)收集价格联动工作资料。城镇燃气企业根据上游气源和价格变动情况,做好购气成本分析,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中心城区由城镇燃气企业直接向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其他县(市)由城镇燃气企业向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要求将经测算拟定的价格联动方案并附成本审核相关资料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开展价格调查和成本审核。价格主管部门依申请或主动开展价格调查和成本审核时,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和调整时间的价格确认函、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采购成本资料。配气价格成本监审原则上每3年开展一次,城镇燃气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成本监审资料。
(三)简化联动机制调价程序。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或调整涉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的,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听证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据已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进行调价时,可以不再开展听证。
为提高联动时效,居民气价上调金额不超过0.3元/立方米、非居民气价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5%,下调金额或幅度不限,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居民气价上调金额超过0.3元/立方米、非居民气价上调幅度超过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5%,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地方责任。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主动履行好天然气价格监管职责,随时关注城镇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变动情况,定期督促城镇燃气企业报送购气合同及有关材料,积极配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配气价格核定和天然气价格联动调价工作。
(二)加强价格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燃气企业配气价格的核定和校核调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上游供气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下游城镇燃气企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以及企业间串通涨价等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
(三)主动宣传引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围绕价格联动机制要主动加强政策宣传,分析研判可能引发的舆情热点和社会稳定风险,提前制定宣传引导方案和舆情应对预案,适时开展政策解读,增强社会公众了解认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市场舆情监测和处置,确保平稳实施。每次价格联动调整后,各城镇燃气企业要及时在本企业网站和经营场所进行价格公示,并公布咨询服务电话,做好相关价格解释工作,让广大用户知晓、理解。
(四)强化激励约束。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予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标杆采购价格可参考上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公布数据或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提供渠道的数据。
(五)确保资料真实。城镇燃气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确保真实有效,如发现有不实行为的,将其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治。
(六)加强民生保障。充分考虑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实行每月一定用气费用减免政策。对托育、养老、社会福利等机构用气按照当地居民用户阶梯气价的第一档和第二档平均水平执行。
本办法由九江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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