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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
庐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评审办法》《九江市财政投资评审规则》《庐山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项目评审范围
本规则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费的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的行为。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具有法人地位的庐山市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的项目参照本规则执行。
二、项目评审方式
一般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由庐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采取“背靠背”编制招标控制价再现场核对的方式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采用模拟清单送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庐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采取“改作业”方式对建设单位的送审预算进行直接审核,不再重新编制预算的评审方式。
三、项目评审程序
(一)项目送审
建设单位在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申报财政评审,按照具体要求如实准确填写项目资料、上传相关附件,对上传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受理
财政局对评审项目资料进行线上审核,原则上在资料齐全且符合送审要求的前提下,受理项目财政投资评审。
企业备案制的项目申报财政评审,需提供项目市分管包挂领导签字的备案通知书。对于企业备案制的重点项目应当参考庐山市发改委初步设计概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并对相关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项目委托
财政局及时在线发布财政评审项目信息,系统随机选取财政评审中介机构或以政府采购方式选取中介机构(有延续性的项目或设计变更除外)。
抽取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后,且建设单位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财政评审时间具体为:投资额400万元以下项目,5天完成初稿;投资额400-1000万元项目,10天完成初稿;1000-3000万元项目,15天完成初稿;3000-5000万元项目,20天完成初稿;5000-10000万元项目25天完成初稿;10000万元以上项目,30天完成初稿。
(四)编制招标控制价
1.财政评审中介机构系统下载施工图纸等资料,按要求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和评审方案,明确评审范围、评审方法、评审时间及评审人员分工等内容。编制招标控制价过程中,如发现图纸版本不统一、计算范围不明确、图纸设计不详、行业定额运用不统一等影响项目预算编制问题时,必须及时来函告知财政局,由财政局相关人员联系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明确答复。
2.改造类项目,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应根据需要适时提出勘察现场,由财政局相关人员协调建设单位勘察现场,填写项目勘察记录表。
3.财政评审中介机构需选用省造价局备案注册的造价软件,根据图纸计量、分析、汇总并套价,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招标控制价。
(五)招标控制价现场核对
1.财政局安排具体核对事宜。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送审预算编制人员、财政评审中介机构预算编制人员按通知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并携带计算机、预算、图纸等设备及资料进行预算核对。
2.核对的内容主要是工程量、行业定额运用及材料价格等方面,如:是否按投资评审规则进行预算编制,清单描述是否清楚完整、是否存在重复或漏项、计算工程量是否错误;预算定额是否高套、错套;材料价格是否适当等等。
必要时,财政评审中介机构需对施工图设计的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评审,如:是否采用最优的设计方案,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是否存在提高建设标准及滥用专利产品设备或特殊工艺等情况。
3.核对时,遇到需设计单位补充设计或进行说明的事项,财政评审中介机构书面告知财政局,由财政局相关人员要求建设单位负责联系设计单位进行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对补充完善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发生分歧时,由核对双方技术负责人相互沟通,仍未达成一致的,咨询市造价站;如争议较大,需向财政局报告,并提出各自的理由及处理意见,仍无法决定的,财政局组织专家协调会讨论解决。
4.双方预算编制单位在核对时需填写《核对表》,内容包括预算差异、调整意见等,填写时字迹清晰可辨,差额原因详实,中介机构名称、评审人员姓名及评审时间等信息完整。核对完成后,在规定时限内提交项目预算(调整稿)。
5.财政评审中介机构按财政评审规则进行预算编制完成后,须认真编写详细编制说明和评审小结,编制说明内容涵盖项目基本情况、信息价采用、计算依据、材料定价依据、特殊情况说明等重要信息,评审小结参照审计结算要求,重点反映核减(增)的内容、理由、依据等。
6.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及时审核完成系统相关节点任务,做好已评审的项目资料存档,以备查阅,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评审资料、勘察记录表、询价记录清单、工作底稿、预算报告等等。
(六)出具评审结论
1.财政局出具财评报告前应当安排专业工程造价人员对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评审进度、评审质量、备案资料完整性、工程量计算、材料及设备询价、定额套用、清单特征描述等,确保财评报告准确无误。
2.财政局出具按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编制的建议招标控制价(本细则另有规定执行相关规定)。财政评审报告的工程项目价格只作为招标参考价,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和具体项目实际情况可以在财政评审的价格范围内自行确定招标控制价。
3.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指对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不得采用费率招标,编制的模拟工程量清单应当报财政局评审,评审结果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金额。项目招投标后,财政局不再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而由项目跟踪审计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评审结果报财政局备案,建设单位对评审结果的准确性负责。对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非项目总承包模式的其他项目,财政局不再对施工图预算进行财政评审。
对于未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政府投资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建议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所列的对应单项工程费。
建设单位严格把关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最大程度保证模拟清单对施工图预算的控制。
四、项目评审要求
(一)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在参与财政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庐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的规定,廉洁评审,指派职业能力强、职业道德优的人员参与,独立、客观、科学编制项目预算;认真落实回避制度,遇到问题及时与庐山市财政局沟通,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财政评审规定
(1)材料基期信息价
1.一般情况下,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在编制预算时,材料价格执行近期出版的江西省造价信息价(庐山市篇),无信息价的,可参考周边地区的信息价或询价。
2.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按照原主体项目工程招标时组价原则编制招标控制价。设计变更项目需使用原主体工程招标时同期的信息价;采用先招标后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没有明确具体基期信息价或存在争议的,以招标文件发布的当月信息价为准。
3.考虑距离庐山市区较远,位于沙湖山的项目参考共青城信息价;位于庐山北门换乘中心、庐山新城的项目材料价格参考九江市本级信息价,庐山南门换乘中心、庐山索道下站台的项目材料价格参考柴桑区信息价。
(2)材料询价程序
1.在询价前,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必须对确需询价材料或设备进行详细的了解,明确不同档次所涉及的价格区间范围,对三家以上同档次材料进行询价,提交询价记录报告。对于部分先施工再评审的项目(如EPC等),相关的材料或设备已购买或安装的,财政评审中介机构可以依据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单位的招标手续、中标通知、合同、发票等资料,展开合理性、适用性的实地询价调查。
淘宝、天猫、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价格不得作为询价依据。
2.一般情况下,涉及安全性或关键填埋的材料或设备按中档偏上档次,例如电梯;不涉及安全方面的材料价格档次按中档偏下,如装饰装修材料。
3.涉及材料价格争议较大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不同档次所涉及的价格区间范围和安全质量要求,对三家以上同档次材料进行询价,提供由三名参与询价的正式员工签名并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询价报告》,经审核可以将《询价报告》作为编制预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对提供的询价单结果负责。财政局不派人员外出参与建设单位的询价工作。一般情况下,按照询价单的最低价格列入招标控制价。
(3)土石方评审原则
1.涉及外借土方的项目,不计购置土方费用,只计取运输费用。
2.一般情况下,土方运距按以下原则执行,项目建设地点在城区(城区外围)的,按不超过5km计算。特殊情况下,运至指定渣土弃置点时,建设单位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评审依据。土石方能产生经济价值的,建设单位需要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一般情况下,土方工程套用定额计价。
(4)绿化项目评审原则
1.施工图纸中苗木规格与信息价有部分不符时,乔木类以胸径为准,灌木类以蓬径为准,其他以高度为准。
2.苗木移植的项目,仅计算移植费用。
(5)公路定额第100章评审原则
公路项目财政评审按照如下表格计算公路定额第100章相关项目,只计算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不计算施工标准化(除拌和站),评审结果仅供建设单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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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编号 |
名称 |
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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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 第100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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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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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
保险费 |
暂按不超过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设备费)的0.4%计算,编制说明中注明计算费率且注明结算根据实际缴纳的保险费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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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
暂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设备费)的0.25%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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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
暂按参考值3000元(按100万保费的0.3%)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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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工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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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
竣工文件 |
财政评审不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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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
施工环保费 |
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计量计价,否则不予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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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
安全生产费 |
100-700章合计(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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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
信息化系统(暂估价) |
财政评审不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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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临时工程与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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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 |
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计量计价,否则不予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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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
临时占地 |
财政评审不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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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
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 |
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计量计价,否则不予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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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
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
财政评审不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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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
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 |
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计量计价,否则不予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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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承包人驻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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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 |
承包人驻地建设 |
财政评审暂按总造价(不含暂列金)的1%计取,据实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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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施工标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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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
施工驻地 |
财政评审不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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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
工地试验室 |
财政评审不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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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3 |
拌和站 |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用相应的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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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 |
钢筋加工场 |
财政评审不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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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 |
预制场 |
财政评审不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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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 |
仓储存放地 |
财政评审不计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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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
各场(厂)区、作业区连接道路及施工主便道 |
财政评审不计取。 |
(6)暂定价格
一般情况,项目预算编制不列暂列金、暂估价等暂定价格。特殊性情况下,经同意可以列入,但不作为计算评审服务费的基数范围。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暂估价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庐山山上项目财政评审阶段不计取二次搬运费。但实际情况二次搬运费金额较大可以适当考虑适量列为暂列金。
(7)其他
1.原则上对先开工后报财评的项目不予接收评审,但对因不可抗力造成抢险救灾并经批准先行开工的项目除外。
2.针对2024年3月1日前实行EPC、PPP等项目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应当在施工图纸通过图审后一次性立即送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送审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
3.除设计要求外,工程如需采用大量水泥,则一般优先考虑散装水泥。
4.受评审标准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对项目中含有软件开发系统、艺术品、字画、珍稀动植物、游乐设施等非常规成品不纳入财政评审的范围。
5.按照景区生活及建筑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所有的建筑垃圾及土石方需全部运至山下,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运距说明,再根据定额相关规定进行计取。
6.在不降低建设标准、不减少建设内容和不超过概算的前提下,因设计变更导致子项增加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需重新报市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但应按规定的程序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且在项目施工前送审。
五、项目清标
(一)清标时限
建设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庐山市财政局提出清标书面申请。超出时限的,不予受理。
(二)清标条件
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前,需由建设单位原聘请中介机构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预算误差予以确认后,再递交清标申请书和承诺书(加盖责任单位和中介机构公章),申请书内容需包括:初审后确认无误的工程预算、漏项和具体误差情况的说明;承诺书内容包括:明确双方清标相关责任,清标失败处罚约定,清标结果处理等。
符合上述(一)(二)清标条件的项目,庐山市财政局予以受理。
(三)清标费用
清标费用按招标控制价加上所申请的增加额作为计费基数,按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为标准计算,不计算业绩费。
(四)清标步骤
首先对图纸版本复核,确认是否一致,其次申请书所涉及的误差工程量、漏项部分进行核实,确认误差,前两步确定是否清标成功;最后对整个项目的工程量进行复核清算,计算出整个项目的工程量误差,确定整个项目的价格。
(五)清标原则
清标工作原则上是清量不清价,分部分项工程量误差在5%以内且建设项目整体造价误差在5%以内的不予调整;超过5%的,在5%以上的部分进行调整。
(六)清标结果的处理
清标结束,如图纸版图不一致或误差在规定的范围内,则视为清标失败,建设单位支付评审服务费;如误差超出规定,则清标成功,庐山市财政局将对委托的财政评审中介机构不支付评审服务费,并依照合同约定给予处罚。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造价行业主管,对建设单位的聘请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处理。
清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需按照清标成功的最终结果和新出具的《财政评审报告》,与施工单位重新签订施工合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如属于可以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清标,以《财政评审报告》发出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评审服务费的支付
一般情况下,政府投资项目或受市政府指令但不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的评审服务费由市财政局支付。
七、其他
本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庐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庐山市财政投资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庐财发<2021>1号文)同时废止。在2025年10月1日前送审的项目仍按原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新文件施行后按新文件执行。
202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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