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类别: 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2-08-16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2-02005 责任部门:  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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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16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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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

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推动农村残疾人发展种养殖生产,帮扶更多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充分发挥项目的引导、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有效推动农村残疾人创业就业,对推动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九江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扶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九江市财政局

        2022年6月1日


九江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扶持管理规范化,精准帮扶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增收,充分发挥农村残疾人种养殖基地、大户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就业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残疾人种养殖基地是指:九江市辖区内公司、基地、基地+农户等涉农生产合作组织。基地经营种植、养殖业或以种植、养殖业为主附带农副产品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乡村振兴文化旅游企业(公司)等涉农经济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规模,并直接安置、辐射带动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创业就业。种养殖大户是指:规模需高于家庭规模并帮助残疾人家庭从事种养业,种养殖大户分为初级种养殖大户和种养殖大户。

基本条件:依法设立且正常经营,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和服务能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助残意愿,有服务残疾人的基本设施和辅具用品,开展残疾人帮扶工作时间1年以上,无侵害残疾人权益和其他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条基地、大户建设投入以自主投入为主、政府扶持补助为辅;基地、大户实行自主经营、风险自担、自负盈亏。


第二章 申报类别条件和扶持标准


第四条 申报类别分为种养殖基地和种养殖大户两类。种养殖基地按3-5万元标准扶持,种养殖大户按0.5—4万元标准扶持。扶持原则:按照重点扶持监测预警对象(边缘易致贫残疾人户、脱贫不稳定残疾人户、突发严重困难残疾人户),优先考虑低保户、一户多残、重残家庭的原则对扶持资金进行分配。

(一)申报残疾人种养殖基地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残疾人种养殖基地:基地种养殖规模在80亩以上(含80亩),基地内所养殖的禽类存栏数不少于2万羽以上(含2万羽),或年养猪、羊存栏数300头以上(含300头)、养牛存栏数100头以上(含100头);水产养殖规模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或生产大棚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

2基地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集中安置4以上(含4人)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的涉农企业、农村生产合作组织,具有两年以上正常经营活动,辐射带动4户以上(含4户)残疾人家庭从事种养殖业。

(二)申报种养殖大户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初级种养殖大户规模在10亩至20亩,养殖禽类存栏数1000—2000羽,牛存栏数25—50头,猪、羊存栏数50—100头,水产养殖规模在10—20亩,补助资金5千至1万元;如安置了残疾人就业的以发放残疾人工资的数额为标准发放工资补贴;同时,对监测预警对象残疾户、低保户、及重残、一户多残家庭在原有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2—5千元的困难户扶持资金。每户每年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万元;

2种养殖大户规模在20亩以上,养殖禽存栏数2000羽以上,牛存栏数50头以上;猪、羊存栏数100头以上;水产养殖规模在20亩以上,补助资金2万元;如安置了残疾人就业的以发放残疾人工资的数额为标准发放工资补贴;同时,对监测预警对象残疾户、低保户、及重残、一户多残家庭在原有扶持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2—5千元的困难户扶持资金。每户每年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4万元。

3种养殖大户:要求业主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为家庭作坊式经营,种养殖规模需高于家庭规模。

(三)基地、大户用工分为季节性用工和长期性用工,并签订用工合同,保证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实现稳定就业、增收。基地、大户就业人数在中途就业期间若有变化,应第一时间向当地残联报告实际情况,并及时补充残疾人就业人数,保持与申报人数一致。

(四)用工工资的发放:种养殖大户、基地对残疾人用工工资的发放必须通过大户个人账户、基地(公司)的账户转至残疾人一卡通账户上,基地的扶持资金用于发放残疾人工资总额不低于扶持资金总额的50%

(五)安置就业为16-65周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或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全日制用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签订书面劳务协议,与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签订合同的,应在合同上备注农村重度残疾人基本信息。

残疾人家庭成员是指与残疾人在同一户籍内、个人经济收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共同生活、相互有扶养义务的的直系亲属或旁系亲属。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基地向县级残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有工商等部门行政许可和法人证明;

(二)按要求填写《九江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扶持基地补助审批表》,《九江市农村安置残疾人就业(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花名册》和签订《九江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扶持基地帮扶承诺书》(详见附件1、3、4,上述表格各一式两份);并提供安置残疾人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基地法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安置农村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人本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安置农村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家庭重度残疾人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四)发放工资的银行一卡通记录复印件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种养殖大户向县级残联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九江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扶持大户补助审批表》,《九江市农村安置残疾人就业(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花名册》和签订《九江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扶持大户帮扶承诺书》(详见附件2、3、4,上述表格各一式两份),并提供安置残疾人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基地扶持项目资金由九江市残联根据各地申报情况采取“项目法为主、因素法为辅”方式进行分配,分配意见经财政同意后,扶持资金意见通知到各县(市、区)残联。各地农村残疾人种养殖基地、大户扶持对象、数量由当地残联认定,扶持标准按照本方案第四条要求执行。

各地确定扶持名单后,由县残联及时上报资金分配意见到市残联备案。市残联跟市财政共同审定资金分配明细表,确定名单后,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于每年年底前下达资金到各县(市、区),各地按规定将扶持资金及时支付到扶持对象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在同一规模连续扶持三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扶持,补助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来源及使用范围


市级所需农村残疾人种养殖基地扶持资金从市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资金安排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总额的15%的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发展生产,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服务,购置包括种苗、小农具、饲料、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设备设施维护及残疾人生产劳动的设施改造等。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工作由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残联上报的基地项目审核考察后上报市残联。对符合条件的基地、大户,市残联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额度,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向市财政上报资金扶持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统一核拨扶持资金。


第七章 工作要求及监督检查


第十条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基地规范运作。各县区残联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就业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帮助就业基地建立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对达标的就业基地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报道,努力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基地良性运作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十一条 基地、大户由县(市、区)残联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审核批准,并实施日常管理,由市残联负责备案,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认真负责的开展好此项工作,对上报的基地材料要严格进行审核,对基地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严禁弄虚作假,切实发挥基地安置、示范、带动、辐射残疾人一体化功能。

第十二条 每年9月底前,请各县(市、区)残联完成本地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及书面推荐报告上报市残联。

第十三条 每年年底前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在年底前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残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撤销扶持资格,并退还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要求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发放工资的;

(二)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三)出租、出借、转让或转包与申报法人不一致的;

(四)其他违规违法的经营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九江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业扶持管理办法》(九残联字〔201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九江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基地审批表

        2.九江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大户审批表

        3.九江市农村种养殖安置农村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花名册

        4.九江市农村残疾人种养殖基地(大户)帮扶承诺书


附件1-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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