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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庐山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 1 | 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 2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 3 | 对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筑工程需要回填来的建筑垃圾。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市容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 4 | 对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 
| 5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 
| 6 | 对建筑垃圾清运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 7 |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 8 | 对砍伐城市树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9 |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10 | 对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 11 | 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四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 12 | 对临时占用绿地审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 13 | 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 14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 城市管理局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15 | 对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及事中事后情况进行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庐山市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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