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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庐山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处):
根据《江西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方案》《九江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庐山市政府意见,现印发《庐山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庐山市城市管理局 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江市庐山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
(此件不予公开)
庐山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切实有力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迈向规范化进程,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提升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城〔2024〕7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建管〔2024〕5号)文件精神,结合《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字〔2023〕86号)《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九城管字〔2024〕2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典型案例问题为导向,紧盯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各环节症结,强化全程管控,构筑“属地担责、产消均衡、运作规范、监管闭合、惩处有力”的治理格局,全方位提升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效能。确保到2025年末,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
到2027年底,全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建立,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更加健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能力进一步提高,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和综合利用能力满足实际需求。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规划消纳处置设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推进《九江市城市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项规划》在我市落地。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方向,综合考虑源头减量措施及分类处理情况,按照永临结合原则,合理选址布局建筑垃圾中转、分类处理等设施。各乡镇要充分挖掘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以乡镇为单位,每个乡镇选址建设1-2处建筑垃圾回收处置点,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收集,实现乡镇建筑垃圾的平衡调剂。(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涉及乡镇的由各乡镇组织实施)
(二)落实全过程管理
1.落实核准制度
一是规范运输核准。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监管制度,运输单位持车辆运输经营许可到市城市管理部门办理运输核准。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运输企业名录和车辆名单,实现建筑垃圾全过程闭环管理。(市城管局负责)
二是完善场所核准。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核准制度,完善资源化利用、分拣、转运调配等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手续审批或办理。对未取得核准文件或违规接收建筑垃圾的处置场所,责令限期改正;未依法办理手续的,督促限期补办;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做好产生核准。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工程、拆除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园林工程、河道水利工程等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制度,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备案,选择已核准的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双方依法签订运输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建筑垃圾的运输量预估数值、运输过程中的责任界定、最终的消纳场所等关键信息,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严禁“无证”“无方案”擅自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公路发展中心、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源头管理
一是落实源头减量。落实《关于推进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7号),开展绿色策划,实施绿色设计,推广绿色施工。设计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建设施工单位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专项调配方案,最大限度减少外运量;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原则上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对拆除工程原则上要做到即拆即运,宜优先使用移动式处理设备对拆除垃圾实行就地处理,减少外运量。(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局)
二是做好源头分类。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对工程渣土、泥浆以及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并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外运台账管理制度,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可追溯的动态管理;居民住宅小区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有物业公司的小区,由物业负责监管;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监管责任。推广垃圾“不落地”收运服务模式。(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南康镇)
三是实行备案核准。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如实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分类产生量、分类就地处置量、就地处置方式、分类排放处置场所和排放时限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告。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督促责任人立即整改重新报备;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依法严肃查处。(市城管局、市住建局)
3.强化运输监管
一是分类装载出场。住建部门督导建设工程、拆除项目工地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分类装载运输,不得混装混运出工地。危险废弃物类委托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运输,装饰装修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混运,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加强运输管理。对个人和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城市建筑垃圾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三是打击违法转运。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要落实密闭运输、净车上路,遵循“就近运输、就近消纳、资源利用、安全环保”的原则,严格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和装卸载点运行。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城市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依法严肃查处;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4.强化消纳管理
一是完善产业政策。加快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消纳场所建设,培育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积极引入第三方公司运营城区装修垃圾的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作。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最大化使用城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国控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处置场所的监管制度,强化企业监督管理责任,督促落实处置场所相关设施配套,确保处置场所规范安全运行,防范出现污染环境、影响安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处置场所入场登记台账制度,及时登记城市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来源、承运企业和进出车辆等信息,定期汇总报城市管理部门。对堆体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对擅自接收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设置冲洗、计量和监控设备设施的,要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存量治理
一是掌握底数。对城市范围内各个施工现场的工程渣土、泥浆以及工程垃圾进行数量清查与统计,建立台账资料,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对城市建筑垃圾存量堆放的区域进行梳理,全面掌握存量垃圾的堆放位置、规模大小、数量等基本信息。结合消纳处置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生态修复。对城市建筑垃圾违法倾倒点完成整改后的地块应以自然修复为主、工程措施为辅,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按照“生态恢复、生态整治、生态重建、生态康复”理念,通过平整覆土绿化、建设口袋公园、小游园、邮票绿地等群众性公益场地和设施改造,提高城市建筑垃圾地块整改修复的利用水平。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地块,经治理、评估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后,积极开展生态修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时间安排
(一)2025年2月底前,为集中整治阶段
1.全面排查整治。部门联动加强监督检查,开展排查整治,依法从严从重从速查处,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对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确保整改到位。
2.扎实部署推进。严格落实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到位。
3.巩固整治成效。在全面排查整治基础上,形成部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溯源查处、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确保长效治理。
(二)2025年3月起,转为常态化治理阶段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常态化开展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并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确保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携手推进专项整治事宜,集中攻克整治进程中出现的关键难题。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状况,着力构建并优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模式,加强综合统筹与协调调度,精准细化责任分工,稳步推动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扎实落地,取得实效,进一步理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体制机制,提升整体管理效能与水平,为城市的整洁、有序与可持续发展筑牢基础。
(二)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监管工作落实,实现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监管。统筹各部门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及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加强从业人员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教育,普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基本知识。主动向社会公布城市建筑垃圾乱堆乱倒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城市建筑垃圾行为,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城市建筑垃圾总牵头单位,负责推进相关规划落地;落实运输核准监管,建立名录和名单,查处违规场所和行为,督促施工单位备案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分类收集存放建筑垃圾,对市政、园林、路灯等城管领域项目落实源头减量工作,查处未备案行为;督导施工单位分类装载运输,查处违规运输和转让核准文件行为,以及运输车辆的各类违法行为;推进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消纳场所建设,加强对处置场所监管;清查统计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梳理存量堆放区域;统筹推进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同推进相关规划落地;做好房屋建筑等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督促施工单位选择已核准运输企业;落实源头减量,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督导建设、拆除项目工地分类装载出场;监管有物业小区堆放点;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违法倾倒点完成整改后的地块开展生态修复,建设公益场地和设施。
市自然资源局:协同推进相关规划落地,提供土地资源支持;协同做好处置场所核准手续办理;协同做好源头减量,提供场地标高确定支持;协同推进设施建设,提供土地支持;协同梳理存量堆放区域;协同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提供土地规划支持。
市生态环境局:协同推进相关规划落地,确保环境合规;协同做好处置场所核准手续办理,监督环境影响;长期监督污染防治,查处违规接收危险废物等行为;协同做好存量相关环境评估工作;协同开展生态修复工作,确保环境达标。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同推进专项规划落地,提供政策支持;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协同推进项目设施建设。
市水利局:协同做好河道水利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工作;落实源头减量,做好河道水利工程源头管理。
市行政审批局:协同做好相关手续审批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工作;协同做好建筑垃圾运输相关监管工作。
市公路发展中心:协同做好道路交通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工作;落实源头减量,做好道路交通工程源头管理。
市国控集团:培育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积极引入第三方公司运营城区装修垃圾的处置与资源化利用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选址建设建筑垃圾(余料)回收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查处乡镇范围运输车辆的各类违法行为。
庐山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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