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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庐山市贯彻实施《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庐府办发〔2022〕23号
关于印发庐山市贯彻实施《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局)旅发委,各乡(镇)人民政府,沙湖山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庐山市贯彻实施《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1日
庐山市贯彻实施《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好《九江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治理城乡环境卫生,全面提升环境卫生工作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牵头、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原则,切实把《条例》各项制度、行为规范、监管措施落到实处,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设施、规范作业、加强管理,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升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品质。
二、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开展城管系统学习、宣传、培训;指导督促各部门、单位、乡镇推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指导督促加强环境卫生监管执法,建立信息报告制度;统筹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指导公厕建设与管理;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等实施行业监管;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考评制度及标准,组织开展城区环境卫生评比考核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开展本系统《条例》学习、宣传、培训;参与编制农村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指导各乡(镇、处)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和更新改造农村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指导、加强、改进、提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施行业监管;指导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和突发生活垃圾污染事件的应急方案;统筹指导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填报制度;牵头开展农村环境卫生考核评价。
(三)市住建局:对本系统及物业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严格履行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提供生活垃圾分类公共投放设施;通过监督管理考核等手段履行物业行业监管职能,督促提升全市物业小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和生活垃圾分类功能;负责市本级管理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物业小区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管理;参与开展“垃圾分类示范小区”“最美社区”等评选活动。
(四)市教体局:开展系统内《条例》学习、宣传、培训;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条例》宣传教育和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普及等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监督等活动。
(五)市自然资源局:将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配合垃圾分类与资源化处置项目建设等环卫设施的选址和用地审批工作;对新(改、扩)建的项目严格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进行审批并纳入规划核实。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指导工作,对设施运行情况实施环境监管。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减少包装用量。
(八)市公安局:负责对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违法行为,以及阻碍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职,或者阻碍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九)市财政局:负责将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十)市发改委:负责本市环境卫生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工作,积极争取资金,发挥预算内基建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建设环境卫生设施;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收费标准的核定。
(十一)市文明办:按照城市创建标准和要求,开展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分类等宣传、示范、监督等活动。
(十二)市卫健委:开展系统内《条例》学习、宣传、培训;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加强《条例》宣传教育和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普及等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组织开展全社会爱国卫生运动,定期进行卫生消杀,清除卫生死角和苍蝇、蚊虫等病媒生物滋生地。
(十三)市(局)旅发委、市文广新局:市(局)旅发委负责庐山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文广新局负责其他旅游景区、文化场馆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景区完善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指导景区规范配套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并及时收运;指导、督促星级饭店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责任及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普通公路(农村公路)、公共交通场站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五)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减少包装用量;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工作,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指导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十六)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十七)乡(镇、处)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负责对辖区生活垃圾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督考核工作;负责督促村居(社区)有效实施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制度等工作制度;协同市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全程监管和执法联动等机制;会同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开展垃圾分类示范社区(村居)、示范小区等评选活动。
三、重点任务
(一) 强化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要召开《条例》贯彻实施动员会,学习重点内容,部署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工作。开展对执法人员、环卫作业单位人员、物业管理相关人员、乡镇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深刻领会,熟练掌握,正确运用。通过印发赠送手册、张贴公告海报、悬挂宣传横幅和各类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开展《条例》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送法上门活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教体局等市直部门,各乡(镇、处)党委、政府,以下均需各乡(镇、处)配合,不再列出)。
(二)强化规划保障。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加快项目建设。根据社会发展和环境卫生工作需要,强基础、补短板,加快重大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行。尽快启动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选址,适时启动大件垃圾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应急处理设施的选址或建设。(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 完善环卫设施。严格新(改、扩)建住宅小区等建设项目及公共设施、场所按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环卫主管部门要参加配建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建立健全设施档案;更新改造封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健全环卫体系。统筹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不断提升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工作效率;改进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和突发生活垃圾污染事件的应急方案。(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推行环卫市场化。在全市范围内不断推进环卫市场化工作,实现环境卫生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实现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提高环卫机械化率,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 推进社会参与。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监督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组织开展全社会爱国卫生运动。餐饮、文旅、再生回收、物业服务等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垃圾减量、分类有关工作。乡镇建立健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指导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文明办、市教体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及各行业协会)
(八)严格环卫监管。要通过日常网格化巡查、集中整治,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类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曝光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法释案,做到在宣传中执法,在执法中宣传,不断增强条例贯彻实施效果,保障环境卫生管理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各相关执法机构可采取派驻、委托等方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强对环卫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有效监督考评。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请本级政府建立和完善本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考评制度,将部门、乡镇、村(居)委会纳入城乡环境卫生考核体系;可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社会满意度测评;逐步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城乡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填报制度,组织开展“垃圾分类示范小区”“最美乡镇”“最美社区”等评选活动,大力宣传典型事迹,发挥示范作用。(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
四、实施步骤
(一) 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各地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措施,开展条例学习培训和宣传发动,做到层层抓、广覆盖、见实效,共同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浓厚氛围。
(二) 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6月11日-2023年2月28日)。按照本方案和本地本部门具体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全面组织贯彻实施工作,健全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及方案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持续深化各种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宣传《条例》贯彻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典型做法、典型案例和执法成效,形成贯彻实施《条例》的强大声势。
(三)常态推进阶段(2023年3月1日以后)。各地各部门总结推广《条例》贯彻执行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评估《条例》实施中的相关情况相问题,进一步优化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措施,形成长效机制,持续开展各种宣传教育、管理执法等活动,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提升环境卫生工作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效落实,拟成立《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梁晓峰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城管局局长陶书荣担任,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陶书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熊英桂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处)开展《条例》贯彻落实相关事宜。各地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条例》摆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和工作措施,保证《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有序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要充分发挥城市、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牵头和协调督导作用,指导各地各部门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其他市直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和方案要求,主动积极履职。要明确责任,督促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等责任制度,督促建立属地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形成执法合力,督促乡镇健全管理队伍,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履行好宣传贯彻《条例》职责,发挥社区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专项工作检查督导、暗访,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通报各单位,以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三)强化协同配合。各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取得实效。2022年6月起,各责任单位每3个月将所负责事项进展情况、工作小结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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