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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城市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市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厅字〔2018〕90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山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庐办发﹝2019﹞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九江市委、庐山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九江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和实施庐山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标准和规范。
(二)负责部署、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城市市容、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处置、公厕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指导临街建筑物和构筑物、户外广告与标识设施、城市道路及设施、车辆与停车场地、施工场地以及城市水域、绿地和灯光景观等方面容貌管理,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的整洁有序;负责城区环卫保洁市场一体化的招投标,组织对市场化服务的考核。负责城区垃圾分类的实施、督导,指导各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利用;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市容环境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市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市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道路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污水排入排水管网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工作;参与审核城市市政规划、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市政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市政设施竣工验收工作;参与制定城市建成区市政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费预算;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建成区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路灯、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推进市场化养护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养护企业信用评价及信息管理;负责城区园林树木移植、砍伐及绿地临时占用的管理,古树名木管理及移植方案审查工作;参与审核城区园林绿化规划及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方案,负责城区政府投资园林绿化项目工程方案审核,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作;负责市政府投资的城区公园、广场、绿地等园林绿化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公园、广场、绿地等的养护及市场化养护监管工作。
(五)对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
(六)统筹城区人行道静态交通秩序管理。规划城区人行道停车泊位,优化城市交通。
(七)负责拟订和实施城区户外广告规划。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许可和专项管理,负责组织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场地或设施使用权。
(八)负责全市数字城管应用平台的建设、运行及维护;依托市数字城管平台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评。
(九)负责拟订和实施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十)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城市管理有关要求,开展城市管理相关整治和检查评比,指导和督促全市城市管理部门参与相关创建活动,负责重大城市管理行动的调度指挥,督办重大案件。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城市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城市管理。
(十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按照城市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城市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综合设置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的要求,市城市管理局整合了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切实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
2.优化人行道交通通行。加强人行道静态交通秩序管理,统筹规划停车泊位,规范车辆停放秩序,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
3.推进市场化管养。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市场化运营。推行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等由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逐步加大购买服务力度。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停车处罚方面的职责分工。两部门建立停车处罚联合执法机制,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由市城市管理局统一行使,违法停车信息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协助录入交警违章查询系统。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设下列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行政工作和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机制各项规章制度;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及重大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公共机构节能、后勤保障和接待、扶贫帮扶、公车管理等工作;负责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行政例会及其他综合性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综合协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会计报表工作;负责局本级的会计核算、局非税收入征缴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各项工资福利发放及“五险一金”、职工年金的代扣和缴费等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城市管理设备和执法队伍装备的计划、购置、更新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工作和党风廉政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员出入境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政务公开和局网站等自媒体的建设和安全,负责收集、整理网络信息;负责舆情应对和组织协调媒体宣传;负责组织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工作;负责文明单位创建工作。
(二)法规股
承担规范性文件、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制单位的创建工作。
(三)市容环境管理股
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全市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负责对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协调、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制,拟订并监督执行有关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标准;协调全市全市性环境卫生质量管理重大活动和专项治理行动、重大环境卫生质量事件的应急处置和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环境卫生保障工作;组织环境卫生市场化推进工作,核定城市道路保洁等级;负责城市建成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和监督;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庐山市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质量的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考核;负责对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负责对渣(余)土运输公司进行审核、考评;对建筑垃圾清运作业单位进行监管和考核;指导和督促执法大队对渣(余)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过程的规范管理;负责与市公安交管部门协调对接,建立并维护统一的人行道违法停车处罚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市城市建成区道路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的规划设置。
(四)综合业务股(政务服务股)
负责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照明亮化行业管理工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市政园林照明方面的创建工作;研究制定市政、园林绿化、照明亮化工程质量及管养规范,负责对市政、园林、照明项目建设、管理、养(维)护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会同有关股室提出城区市政、园林、照明建设资金初步计划;负责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各种灾害和突发事件以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理、收费、服务、证照发放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及资料归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驻行政中心窗口的管理;负责局招商引资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行政编制7名,工勤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4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办公地点、办公时间、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夏季 9:00-12:00 13:30-18:00
冬季 9:00-12:00 13:30-17:30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一)庐山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星光大道101号
联系电话:0792-2675298
(二)庐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迎春北路(同仁驾校旁)
联系电话:0792-2556143
(三)庐山市环卫所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玉帘南路(新山宾隆对面)
联系电话:0792-2660258
(四)庐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窗口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沿山新区行政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0792-2555502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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