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 录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4 市容卫生与秩序 5 道路绿化美化 6 沿路建筑物形象 7 居民庭院市容卫生 8 沿路各种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 9 各类市政设施 10 临路工地容貌 11 公共交通站点 12 其它
前 言 城市市容是城市文明的窗口,为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城市管理,美化城市容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品位,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城市的市容卫生与秩序、道路绿化美化、沿路建筑物形象、居民庭院卫生、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路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设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容貌。县城和独立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5845.11-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 GB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CJJ27-198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36-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GJ50-2001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3 总则 3.1 城市市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完善机制,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相结合。 3.2 城市市容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4 市容卫生与秩序 4.1 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无晾晒现象。 4.2 车行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4.3 人车分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严禁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 4.4 废物箱的设置符合CJJ27的要求,美观实用,外部整洁。 4.5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及时收集。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 4.6客运机动车辆内应配备卫生袋等,并贴有禁烟和讲究卫生的标志,不得沿途乱丢废弃物。 4.7无违章建筑。 4.8 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交通。 4.9城区居民不得饲养鸡、鹅、猪、牛等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的农户应坚持圈养,不得放养,保持环境卫生良好。 4.10营业性的饮食业主不得以柴、煤为燃源,且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排油烟设施。 4.11各类乞丐、醉汉等盲流人员要及时疏散和救助。 4.12地下通道不得骑自行车和违章摆摊设点。 5 道路绿化美化 5.1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清洁。绿地及时保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适时修剪整枝,科学防治病虫害。 5.2 街头绿地布局合理。绿地率主干道不小于20%,次干道不小于15%。 5.3 科学选用行道树种。行道树无死株、缺株,危树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没有与树体生长无关的悬挂物,树池规范、美观。 5.4 古树名木有明显标志和保护措施,生长良好。 5.5 无违章占绿。 6 沿路建筑物形象 6.1 沿路建筑物与构筑物 6.1.1 外形完好无损,临路及其两侧立面保持整洁、美观,不影响整体观瞻。 6.1.2 门窗完好,幕墙干净。防盗门窗符合城市管理要求(统一材料、式样等),外形设计和安装整齐美观,不得突出外墙。 6.1.3经营单位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观。 6.1.4 干道及繁华路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采用半透景或透景围墙,或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分界。院内空地应绿化。 6.2 沿路遮阳檐篷 6.2.1 全路段规格基本统一,高度不低于2.4米,宽度不超过道路红线,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 6.2.2 安装牢固、安全; 6.2.3 颜色协调,陈旧破损的及时维修更换; 6.2.4 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篷顶无残留垃圾杂物。 6.3 沿路两侧空调器 6.3.1 安装高度不低于2.4米,支架不占用人行道,空调冷凝水不得排放到建筑物的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6.3.2 安装设置牢固安全; 6.3.3 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6.3.4 定期清理,顶端无残渣、垃圾和杂物。 7 居民庭院卫生 7.1 居民庭院卫生整洁,花草、树木生长良好,无违章搭建、侵占绿地现象; 7.2 楼道干净、整洁,无乱堆杂物; 7.3 门窗洁净,无破损; 7.4 屋顶无垃圾、杂物; 7.5 排水畅通、无堵塞; 7.6 庭院、楼道无垃圾广告; 7.7 各种管线整齐、有序,无乱吊挂。 8 沿路各种灯饰、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标志标线 8.1 设置安全合理,安装位置适当,不影响城市容貌及观瞻。 8.2 设施功能完好,美观、清洁。 8.3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标明其设施功能、服务功能、安全信息的标志牌,并符合GB2894、GB10001、GB13495规定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城市道路标志、标线、通行禁令标志,并符合GB5768规定的要求。 各类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宣传设施使用的符号、文字应符合GB10001和社会规范用字管理办法规定。 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完好、醒目、美观、确切。 8.4 各类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宣传栏(牌)、阅报栏、横幅标语等设置合理,保持完好,清晰美观。灯饰及门店招牌完整,不断字缺亮。门店招牌高度离地面不少于2.4米,同一幢建筑物上的门店招牌要求整齐美观,做到上下一条线,伸出一个面。 8.5 不得乱吊挂、乱张贴、乱涂写、乱设牌,过时、不健康的要及时清理拆除。 8.6 用语准确,文字规范,无残缺及错别字、少字现象。 8.7各类商品、信息、推销、传播、宣传单不得占道或强行向行人分发。 9 各类市政设施 9.1 道路设施完好,符合CJJ36规定的要求。各类井盖无缺损、破裂现象,使用时无跳动、无声响。 9.2 路灯装灯率不小于95%,路灯的亮灯率97%,设备完好率97%。 9.3 城市供水的计量水表无围压、堆占、掩埋,水表盒盖完整无缺。 9.4 沿路的消防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消防栓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明显塌陷,不影响车辆、行人安全。 9.5 人行道铺装率100%,整齐无破损。 9.6 所有附墙的管线 、柜箱设置整齐、美观、功能完好。 9.7 无废弃的电杆、电箱及管线等。 10 临路工地容貌 10.1 实行封闭式施工,工地周边设置不低于2米的围护设施。设施整齐、清洁,不得擅自占道设置和侵占道路红线施工。 10.2 拆建施工时设置遮挡尘土和安全的围护设施。 10.3 运输、装卸、堆放、使用泥土、砂石、粉灰等散体材料必须密闭,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10.4 工地污水、废水须经净化处理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排放,没有因乱排放而导致道路管网、河道淤积及道路积水现象。夜间施工作业符合环保要求。 10.5各类施工现场应设立注意安全的警示牌(灯)。 11 公共交通站点 11.1 城市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站牌牌面(电子站牌除外),符合GB/T5845.11的规定。 11.2 在电车架线杆、馈线范围内禁止修建建(构)筑物和堆放悬挂物品;站杆和支架的材料规格、式样、颜色统一,杆高一致。 11.3 站点设有候车亭,且设施整洁完好,设置广告不得覆盖行车标志和服务设施,亭内及其外围20米内无乱停车辆和堆放其他杂物。 12 其它 12.1 按照JGJ50规定的要求设置方便残疾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 12.2 电杆、电信桩、人行道上的电杆斜拉线符合无障碍要求。 12.3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 12.4 邮政信箱(邮筒)、书报亭、电话亭等设置不得侵占人行道上的盲道,规范合理,设置者应加强管理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 12.5 机动车禁鸣喇叭。噪声白天控制在70分贝以下,夜间控制在55分贝以下。 12.6 沿街公厕为二类以上水冲式公厕,标志及指示牌清楚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