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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三项制度
星子县城市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
(一)、按照分级追究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1、由县城市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对环卫所、城管大队、执法大队等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2、由有关责任单位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负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类别
1、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分值;
4、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5、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局党支部、局委会作书面检讨。
(三)按照城市管理责任及标准,凡因履行职责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工作质量不达标,出现下列情形的,分别给予相应责任追究。
1、在户外广告管理中,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乱书写、乱张贴、乱牵挂广告标语,违规设置充气拱门、升空气球广告等,广告、招牌、灯箱、霓虹灯光源不全、内容残缺等问题未及时处理,对城市容貌造成影响,经口头或书面告知整改而未整改的,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影响较大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2、在占道管理中,违规设置各类设施,违规占道施工,违规设置亭棚、摊点,出摊占道经营,占道摆摊设点等问题未及时处理,对市容市貌造成不良影响,经口头或书面告知整改而未整改的,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影响较大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在环境卫生管理中,清扫保洁质量差,生活垃圾收运不及时,环卫设施维护管理不落实,垃圾桶、中转房、果屑箱、垃圾运输车辆、公共厕所等破损或容貌不整洁,公共区域环境卫生脏乱问题突出等未及时处理,对城市环境和容貌造成不良影响,经口头或书面告知整改而未整改的,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影响较大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4、在施工工地环境管理中,施工工地环境卫生管理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不完善,工地内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积存造成扬尘污染,建渣清运造成道路污染等问题未及时处理,对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经口头或书面告知整改而未整改的,给予责任单位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影响较大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5、在1个月之内,同一管理责任范围或区域内出现同类问题,被市民投诉或新闻媒体连续曝光2次以上的,责令整改,并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的10%;仍未按要求整改的,扣减目标分值的30%;连续3次以上的,扣减目标分值的50%,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6、所负责的城市管理工作受到县委、县政府领导点名批评,未及时整改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的30%,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局党支部、局委会作书面检讨。
7、在市行政执法局组织的工作检查评比中连续2次受到批评,扣减责任单位当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的50%,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局党支部、局委会作书面检讨。
8、在县督查室和局督查组组织的检查中连续2次排名末位,扣减责任单位当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的30%;连续3次排名末位,扣减责任单位目标分值的50%,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局党支部、局委会作书面检讨。
9、责任范围或责任区域内出现较为集中或突出的城市管理问题,群众反映强烈,被中央、省、市新闻媒体曝光,对城市形象或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的50%,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任单位向局党支部、局委会作出书面检讨。
10、受到3次以上口头或书面警告、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扣减责任单位年度城市管理目标分值的50%,取消责任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责任单位局党支部、局委会作出书面检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局机关责任领导、科室或下属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取消当月工作性津补贴;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取消当年第13个月奖励工资和年终目标奖,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
1、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2、违反参会、请销假等工作制度的;
3、公务时间无故迟到、早退、脱岗、矿工的;
4、上班时间网上聊天、听音乐、炒股、打游戏及干其它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5、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的;
6、不按规定登记首问负责事项的;
7、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办事人员和其它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8、对把握不准或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未及时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
9、应当场办结的事项而不当场办结的;
10、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齐全部材料的;
11、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主动赔礼道歉,取得当事人或其他组织谅解的;
2、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3、主动挽回损失的;
4、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2、不接受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
3、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4、拒不执行上级组织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6、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首 问负 责 制
一、全局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充分体现执法局工作人员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
二、凡管理相对人到局机关科室(大队、所)办事或打电话(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只要是第一个接触相对人或第一个接听电话的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必须积极热情、认真负责地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相关人员、科室(大队、所)办理。
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所要补充或携带的资料以及办理程序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帮助对方解决力所能及的事情。
四、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我局其他科室(大队、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主动告知,并引导相对人到相关经办科室(大队、中队)。经办科室无人时,应告知相对人经办科室(大队、所)的联系电话。
五、属于本科室(大队、所)职责范围而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应及时和本科室(大队、所)相关工作人员交接;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先接下需办事项,并记下管理相对人的联系电话;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六、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对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及时报告科长(大队长、所长)或分管领导。
七、全局工作人员必须明确和认真履行自己岗位责任的同时,应了解本局各科室(大队、所)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星子县城管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行政相对人到局机关办事,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或我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诉求事项。
2、局属单位请示的文件,在各科室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7日内不能完成的,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且提前说明原因,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办理科室负责。
3、对于上级机关的来文,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办理;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收到文件之日起3-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科室)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科室)应在2天内退回局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在时限前向局办公室说明原因。
4、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和建议,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不能如期办结的,应说明情况。不应由本单位(科室)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回局创建督查科并说明理由。
5、对于群众的来电、来访、投诉及反映情况,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初访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上级转办或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按要求时限和格式办结。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或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6、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限办理。
7、局机关、局属单位工作人员(含借调、聘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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